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德國與各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比較

 

台經月刊

 

【亞洲政經瞭望】德國與各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比較

吳禹澔、黃詩文、陳彥豪  (2017/05/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5期》

   綠色電力係指使用再生能源如風能、太陽能、地熱、生質能等所產生的電力,在生產過程中為環境帶來的衝擊相對較小,具有環境外部效益。一般而言,由於物理電流不具方向性,故當綠電併入電網後使用者無法區分電力來源與控制使用綠電之純度,亦較不易評估使用綠電所產生的效益與影響,因此較為實務的做法係藉由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將再生能源發電之電力與其所代表的環境效益分開,使得環境效益無須經過綠電物理鏈結即可實現交易與效益轉移。目前國際多利用再生能源憑證的推動以滿足自願性綠化生產,或為達成各國政府自願性再生能源目標之業者與一般用戶的需求,並透過此制度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及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擁有者之收入,分攤再生能源建設的高成本支出,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發展,促進自發性使用再生能源市場形成。

   而歐盟(EU)層級的發電來源證(EECS-GO),其概念與架構係承襲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目的亦是希望藉由將電力市場中的物理性電力和環境價值分離,使其得以在歐洲單一市場內分開進行交易,據以推動歐洲綠能電力的普及。本文將以德國作為研析歐盟電源證明制度的代表國家,介紹該國綠電電源證書系統與運行機制,並進一步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歸納其機制運行特色,以作為我國建置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參考。

 

歐盟再生能源發電電子證書系統發展背景

   歐盟為促進該地區再生能源發展與確保能源供應多樣化,加速相關產業發展與落實歐盟各國擬定之再生能源目標,已於2001年公布由歐洲議會與部長理事會制定之《關於在內部電力市場促進再生能源發電指令(2001/77/EC),藉以提供再生能源發展穩固的法令依據,並推動再生能源成為歐洲能源政策之發展基礎。然而,根據該指令要求所成立之監理機制中的委員會指出,歐盟各國若於制定目標時未設置相同標準,將會導致歐洲再生能源區域發展失衡,故須建立更具影響力的再生能源之法令體系,即是在此發展背景下,歐盟遂2009年提出《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修訂案。

   該指令修訂案指出歐盟須建立綠電電源證書系統,以利再生能源追蹤與管理,並且詳列再生能源發電來源證明相關規範,其中包含如何避免電力重複計算與不得接受公部門補助等相關電源證書申請限制,並定義綠電電源證書須明列之項目,以及證書有效期限為12個月等使用規範。歐盟成員國可根據《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引進綠電電源證書制度,並加入發證機關聯(Association of Issuing Bodies, AIB),於參與國之間進行綠電電源證書進出口買賣(1)。欲藉由導入一致性且公正、可視化的發電來源證明,刺激歐盟綠電電源證書交易市場發展,且由於過往的綠電市場多半仰賴政府補助,導入該制度後可確保消費者購買綠電之品質與來源,可望促成綠能的附加價值,建立獨立自主的市場。

 

1  歐盟綠電證書發證機關聯盟

 

德國綠電電源證書系統介紹

   德國自2013年引用《促進使用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建立德國綠電電源證書制(Guarantees of Origin, Herkunftsnachweise, HKN),以取代2002年起由民間發行之自願性的再生能源憑證,其目的是希望藉由將電力市場中的物理性電力和環境價值兩者分離,並分別於歐盟市場上進行交易,藉以推動再生能源普及與彌補再生能源需求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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