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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電業法》修法後,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何去何從

台經院  (2017/06/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6期》

    20171《電業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正式上路,雖然外界對電力市場開放競爭與電業自由化步調及完整性仍有諸多不同爭議,但確為我50年來對電力市場架構及電業管理制度之最大變革。本次修法最大特色為採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僅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多元方式售電予用戶,傳統化石燃料發電則暫不開放直供或轉供,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綠電先行」。

《電業法》修正施行後,雖開放綠電直供、轉供之市場自由交易,然因相關配套措施尚在研議階段,為鼓勵民眾、企業持續購買綠電產品,因此經濟部將原2014~2016年年底推動之「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改以正式「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計畫」續行辦理。待電力市場自由化機制建構完整後,可由電業依其經營特性及售電結構自行推出各種綠電商品組合,而綠色電價制度施行經驗亦可作為電業設計電力商品之參考。

綠電試辦計畫之推動,搭起讓全民皆能自願申購綠電的橋梁,此即為「綠色電價制度」之雛形,其實施效果取決於用戶對購買及使用綠色電力的認同程度。綜觀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近三年,其實施成效逐年皆有增長,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顯示,2016年年底綠電之認購戶數及度數,相20147月綠電試辦計畫甫推出時,其成長幅度分別1261倍,顯見國人對於綠電購買及使用的認同程度已大幅提升。雖然如此,但當年度認購度數仍然僅占總量上限27%,且存在仰賴少數大型企業用戶的認購之隱憂。

綠電計畫推廣至今,其認購成效受限的因素不在於綠電附加費價格之訂定,而是在整體推廣政策上缺乏有力的誘因,無法帶動整體終端用戶自願性認購意願,僅有為提升企業形象部分之認購需求。加以現行販售之綠電來源僅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實施後所躉購之再生能源電力,設定有認購總量上限與個別用戶認購量不得超過自身電力使用量之限制,而所核發之「綠色電力購買證書」僅為全年認購度數之憑證,並無如碳權之交易價值。故而面對《電業法》開放綠電直供、轉供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制度併行下,綠電計畫後續推廣似乎相對侷限,使綠色電價制度在能源轉型之過渡期間,無法有效扮演制度銜接、持續推廣及增加誘因之角色。

為使現行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能順利達成本年度認購戶數10,000戶之目標,應進一步思考相關綠色電價制度短期因應的措施及誘因,以在電力自由市場建立及能源轉型之過渡期間,滿足並增加用戶購買綠電之需求。本文試就綠色電價制度提出相關建議措施,以達到短期過渡之推廣成效。

先,談到綠電附加費訂定方式,現行係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電價補貼金額及電量為計算基礎,並為鼓勵認購而給予折扣之優惠費率;但考量在再生能源推廣目標量逐年擴大下,若仍維持現行方式,綠電附加費之計算基礎亦會隨之擴增,可能衝擊後續之認購意願。此外,在《電業法》開放綠電多元銷售後,綠色電價之訂定勢必無法僅以台電公司躉購之電能作為計算基礎,須併同考慮綠電市場自由交易之價格水準。因此,短期綠色電價制度所訂定附加費率,除仍應以優惠價格給予認購誘因,尚須考量直供、轉供及躉售之電量及價格狀況,以能過渡為未來自由化市場綠電商品之交易參考。

其次,如何提升社會大眾的認購意願,因現行自願性認購綠電者多以大型企業用戶為主,為增加一般民眾認購綠電之誘因,可以考量將其認購之綠電度數與一般用電度數脫勾處理,亦即認購綠電度數不列入電價級距累進計算,或雖列入電價級距計算但給予較優惠之級距價格等方式。另者,目前綠電附加費收入於台電公司申請電價補貼時會予以扣除,因而間接減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作為共同推動再生能源之用。然而一般綠電認購者對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收支及運作相對不清楚,對於其認購綠電之費用是否用於推動再生能源或有些許疑慮,因此需建立相關公開資訊揭露平台,並考慮與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脫勾,建立專款專用帳戶,由第三方機構監督綠電附加費收入確實應用於再生能源之發展推廣。

此外,一般綠電認購者(尤其是企業用戶)多希望其所認購電力確實來自於再生能源發電,惟現行綠色電價制度卻無相關驗證機制。由於部分認購者對於綠電來源及收入用途的不信任,進而衍生出現行台電公司核發之綠電購買證書並不具市場可交易性及無法與國際接軌的問題,因此,缺乏公正第三方驗證可說是造成綠色電價制度發展成效不彰之主要癥結點。建議可委由第三方機構驗證台電公司所販售之綠電,或是思考於《電業法》開放綠電直供、轉供下,導入相關第三方驗證的再生能源憑證機制,以增加並符合跨國企業對綠電的需求,提供加速綠電先行的經濟誘因。目前經濟部標檢局已著手進行相關再生能源憑證機制之規劃運作,因此綠色電價制度也必須思考建立一套綠電來源履歷,以增加憑證之可信度,確保綠電交易市場品質。

因應《電業法》開放綠電市場後,如何創造綠電市場需求儼然成為一項重要課題。由於現行綠電購買證書並不具市場交易價值,但鑒於目前整體綠電憑證制度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相關碳交易市場尚處建置之過渡階段,著眼未來再生能源憑證與碳權之勾稽與連結,因此可考慮透過部會協商,針對企業自願性綠電認購量核發一定比例排放配額或碳權,並得以有償售予超過《溫管法》核配額之企業,或要求後者得以購買綠電方式取代罰責,用以提高認購綠電之誘因。

綜合而言,在《溫管法》相關之碳權核配及交易機制、《電業法》綠電直供與轉供的開放,以及經濟部標檢局再生能源第三方認證及憑證制度等相關措施尚在研議規劃下,綠色電價制度宜思考配合前述法規建制過程,適度調整現行方式以強化過渡時期綠電認購之誘因措施,並據以為未來電力自由市場建置後,電業設計電力商品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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