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數位平台經濟法規調適研析——以美國、歐盟、日本為例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數位平台經濟法規調適研析——以美國、歐盟、日本為例

許龍田  (2021/11/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11期》

也許「數位平台」一詞聽來些許陌生,但以下情境可能早已是你我日常,如一早不情願關掉「Apple」手機鬧鈴,離開「PChome」血拚來的記憶床墊,點開「LINE」未讀訊息後得知好友即將結婚的喜訊,馬上打開「Facebook」、「Instagram」替他們婚紗照按讚,到公司上班時喝著同事以「Foodpanda」團購的拿鐵提振精神,藉由職人好夥伴「Microsoft」Word、Excel彙整會議報告使用資料,結束充滿生產力一天搭著「Uber」回家,透過「Netflix」上架的最新神劇緩解生活壓力,並利用「Google」搜尋劇情發展,睡前聆聽「YouTube」ASMR播放清單安然入眠。

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生活中早已充斥著琳瑯滿目、以數位技術模式支撐的平台商業,或稱做「數位平台經濟模式」。以美國為例,1971年時全美市值最高的五大公司分別為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伊士曼柯達攝影器材公司(Eastman Kodak)、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及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Exxon Mobil),但隨著網際網路技術與資通訊設備發展,50年後的今日,全美市值最高的五大公司依序為Apple、Microsoft、Amazon、Alphabet(Google重整後之母公司)及Facebook,皆為數位平台模式科技公司。社交媒體與雲端計算等新興資通訊科技促進新創事業快速發展,無疑考驗各國政策與法規管制架構,如何適應跨境服務、平台媒合服務、協作經濟等商業模式變遷,並予以具體化、實質公平且妥當的法規調適。本文研析國際間數位平台經濟規範發展趨勢,期能提供我國主管機關參考。

 

新型態勞僱關係規管方式:以美國法制規範發展趨勢為例

(一)背景

隨著數位平台經濟模式持續發展,許多平台以零工經濟、共享經濟等不同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以即時線上平台與應用程式為媒介,串聯消費者與商家的外送服務,外送服務勞動者,常有僅利用閒置時間自由接單的勞動者,或全職工作者間之差異。依據平台與外送服務提供者間勞僱契約有關工時限制、勞務給付方式或報酬制度等約定條件不同,將產生相異的勞僱關係,勞動法規即應綜合判斷勞務性質,於保障勞動權益時亦尊重新型態經濟中彈性之特點。

數位平台經濟勞僱關係共享經濟平台責任個資保護協作經濟競爭法規數位服務法平台監管自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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