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分析BOT案之投資人資格限制——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為例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分析BOT案之投資人資格限制——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為例

蔡志良  (2009/05/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5期》

從民國89年2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頒布實施以來,根據工程會統計,促參簽約案件統計自91~96年底為止,共累積民間投資金額已達3,600億元,投資案件達585件,預估共減少政府建設、營運經費達5,800億元,創造出9萬多的就業機會(附注)。由此可見「促參案」在我國的公共建設中已日漸重要,除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外,更提升公共建設的服務品質及擴大就業市場,對於政府、民間投資人及一般民眾創造出三榮三贏的局面。

而在「促參法」中,關於民間投資人的資格方面,除一般國內業者與外資法人的身分外,如「公營事業」與「中(陸)資」方面欲參與投資,將具有哪些限制?以下將以「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乙案為例,分別就「公營事業」與「中(陸)資」欲參與投資該案所需面臨的法律議題進行探討。


「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案簡介

位處於台灣與中國交界的最前線—金門,由於地理位置重要,長年以來擔任捍衛台灣的最前哨。隨著時空變遷,曾有大批國軍駐守的金門戰地在民國81年解除軍事管制,並隨著近年國軍實施精實方案而快速大量撤軍。由於以往金門地區工商業端賴駐軍消費,一時間因撤軍頓失消費源頭,致金門縣內呈現嚴重商業蕭條。另一方面,由於政府於民國90年開始開放「金馬地區小三通」,面對每年數10萬「金廈小三通」旅次的金門縣政府,期望能依「促參法」導入民間資本及創意,開發金門機場鄰近的大面積公有地,以提高小三通旅客停留於金門地區消費的意願,進而帶動金門地區商業活動整體發展能量。

金門縣政府為尋求突破現有投資環境瓶頸,提供企業建置適合的產業環境,乃開發尚義機場附近之原工業區用地共7.46公頃(工2-7),以供商品加工處理、包裝、倉儲、批發、零售、服務、餐飲、事務所、銀行、商務中心及旅館等業者使用,該基地並業已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律定為「倉儲、批發及零售專用區」,佐以規劃與施建完善之公共設施,期望能依「促參法」模式開發,提供民間投資興建免稅精品販售及物流倉儲中心,是為「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BOT案。

金門縣政府希望能結合基地位置與機場之地緣之便,並期許能導入民間活力與創意,將基地開發結合金廈小三通人流,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益,並帶動金門地區整體商業活動發展。然在辦理過程,主辦機關也提出由該縣績優「公營事業」—金酒公司及導入「中(陸)資」投資等相關構想。是以,為探究此一構想之可行性,本文將關於「公營事業」與「中(陸)資」法人在參與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時,在法令上所受到的限制與規範分別探討如下。

 

議題一:公營事業參與「促參法」案件投資之法規可行性探討

一般公營事業參與非公有土地開發案時,可採取兩種模式,分別為採「促參模式」與「租用土地」等兩種模式。兩種模式分別有不同法規規範,參與方式不同,對於主辦機關與參與之公營事業,雙方之權利義務上也不盡相同。因此,本段探討當主辦機關希望能由公營事業來投資基地之開發及營運,而在公營事業在參與以促參法推動之公共建設時,有何法律上的限制?如無法採用「促參法」模式參與投資時,其他能採取何種法律程序,又該注意哪些事項?藉由下文分析說明,來剖析關於主辦機關與參與之公營事業雙方所該依循之法律模式。

促參法公營事業中(陸)資金門工商休閒園區投資資格BOT計畫政府財政負擔公共建設兩岸關係條例政策規範

分享:


 

聯絡我們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
傳真 +886 (2) 2586-8855
E-mail:bussiness@tie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