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從日本吸引FDI政策轉變看如何促進台日投資
黃富娟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的政策回顧
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法規,早已與國際接軌。但礙於目前國際多邊貿易建制的WTO,僅存在「貿易相關的投資規範」(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並不存在與投資直接相關的多邊協議,因此,日本的投資法規主要係依循「OECD投資政策架構」(OECD Policy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OECD國際投資與多國籍企業宣言與協議」(The OECD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OECD 資本移動自由化法規」(OECD Capital Liberalization Code)與「APEC非約束性投資原則」(APEC's non-binding investment principles,注1)等協議架構作為基礎的延伸。
在上述的基礎上,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以下簡稱FDI)的政策,主要係依循下列幾項原則逐步調整政策(注2):
(一)減少或撤除「最惠國待遇」(MFN)的例外,並擴大「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的試用範圍;
(二)提供超越WTO「與貿易相關投資規範」(TRIMs)的內涵;
(三)採取高標準的投資開放,尤其是禁止投資的實績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四)引進符合國際規範的稅制系統。
回溯日本FDI政策,日本頒布促進FDI的政策始自1967年第一階段的自由化政策,並以五階段的方式,循序漸進,直至1973年第五階段措施頒布後,已大致勾勒出日本採取投資自由化的政策架構(注3)。其後,1980年更幾度增修匯兌法(Foreign Exchange Law),1990年開始推動投資促進條例;1994年日本設置管轄外人直接投資的「日本投資委員會」(Japan Investment council, JIC)、1995年開放零售市場,1996年頒布「併購法」(Merger & Acquisition, M&A)等規範,冀望藉此招攬外國對日本的直接投資。
儘管日本開放外人直接投資甚早,但吸引外人直接投資的成效卻不彰。歸咎其因,日本高額的基礎建設支出、文化排他性與公司法對企業併購的重重限制,降低了外人直接投資的意願。為了重振投資者的信心,2003年日本首相Koizumi提出「五年外人直接投資(FDI)倍增」的願景,同年,日本投資委員會更在總理政策引導下,規劃「促進外人直接投資計劃」(Program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Japan)。其目的在於改善企業的投資環境,尤其是協助降低日本高額的電訊、通訊與能源等基礎建設的支出成本,並提供更簡易的程序,來達到外人直接投資倍增的效果。
而在公司法部分,2005年6月底,日本跨時代修正「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Code),以解除對「三角併購」的限制。新法允許外資企業的日本子公司,得以用母公司股份收購日本企業。這種以股換股的模式,可降低因為融資困難而阻礙併購的問題;其次,「三角併購」更加速企業間的整併,促成外資與日本企業併購的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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