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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從日本吸引FDI政策轉變看如何促進台日投資

黃富娟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的政策回顧

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法規,早已與國際接軌。但礙於目前國際多邊貿易建制WTO,僅存在「貿易相關的投資規範(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並不存在與投資直接相關的多邊協議,因此,日本的投資法規主要係依循OECD投資政策架構(OECD Policy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OECD國際投資與多國籍企業宣言與協議(The OECD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OECD 資本移動自由化法規(OECD Capital Liberalization Code)APEC非約束性投資原則」APEC's non-binding investment principles1)等協議架構作為基礎的延伸。

在上述的基礎上,日本吸引「外人直接投資」(以下簡FDI)的政策,主要係依循下列幾項原則逐步調整政策(2):

(一)減少或撤除「最惠國待遇(MFN)的例外,並擴大「國民待(National Treat-ment)的試用範圍;

(二)提供超WTO「與貿易相關投資規範(TRIMs)的內涵;

(三)採取高標準的投資開放,尤其是禁止投資的實績要(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四)引進符合國際規範的稅制系統。

回溯日FDI政策,日本頒布促FDI的政策始1967年第一階段的自由化政策,並以五階段的方式,循序漸進,直1973年第五階段措施頒布後,已大致勾勒出日本採取投資自由化的政策架構(3)。其後1980年更幾度增修匯兌(Foreign Exchange Law)1990年開始推動投資促進條例1994年日本設置管轄外人直接投資的「日本投資委員會(Japan Investment council, JIC)1995年開放零售市場1996年頒布「併購法(Merger & Acquisition, M&A)等規範,冀望藉此招攬外國對日本的直接投資。

儘管日本開放外人直接投資甚早,但吸引外人直接投資的成效卻不彰。歸咎其因,日本高額的基礎建設支出、文化排他性與公司法對企業併購的重重限制,降低了外人直接投資的意願。為了重振投資者的信心2003年日本首Koizumi提出「五年外人直接投(FDI)倍增」的願景,同年,日本投資委員會更在總理政策引導下,規劃「促進外人直接投資計劃(Program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Japan)。其目的在於改善企業的投資環境,尤其是協助降低日本高額的電訊、通訊與能源等基礎建設的支出成本,並提供更簡易的程序,來達到外人直接投資倍增的效果。

而在公司法部分20056月底,日本跨時代修正「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Code),以解除對「三角併購」的限制。新法允許外資企業的日本子公司,得以用母公司股份收購日本企業。這種以股換股的模式,可降低因為融資困難而阻礙併購的問題;其次,「三角併購」更加速企業間的整併,促成外資與日本企業併購的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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