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評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及其影響
馬公勉 (2011/07/06) 《台經月刊第34卷第7期》
發展目標訂定歷程
2009年6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擘劃未來20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650萬瓩至1,000萬瓩。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0年內,每兩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配比率依據。
為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於2010年3月,根據其推廣目標規劃共同原則為社會大眾可接受範圍內、考量再生能源技術可行性、成本導向及各再生能源宜分期均衡發展等原則,訂定未來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量及配比。再生能源目標之研擬歷程列示如下:
1.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第一次會議於2010年3月26日召開,討論事項為再生能源年度推廣目標及配比,會議中就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量,以及目標達成方法進行討論。
2.2010年3月26日召開「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 」,成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專案小組」,持續就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定至2030年太陽光電目標量為2,500MW、風力發電含陸域及離岸3,156MW、生質能1,400MW、地熱200MW、海洋能600MW、水力發電2,502MW、氫能與燃料電池500MW。
3.經濟部於2010年7月1日召開「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各年度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報至新能源發展推動會,並提出下列兩點決議。
(1)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可依滾動式管理,每兩年檢討一次,並適時調整長期目標;至於較近期3~5年之目標量,可訂定更積極的推動目標。
(2)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可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適時檢討。為全面有效調節再生能源設置,有關再生能源目標及太陽光電設置量應審慎規劃。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潛力與規劃原則
(一)發展潛力
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為目標訂定之重要依循,推估2010年底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為3,328MW(表1),其中水力發電1,972MW (59.2%)、生質能與廢棄物發電815MW(24.5%)、陸域風力發電519MW (15.7%)、太陽光電22MW(0.6%)。
經推廣至2030年預計總裝置容量為10,858MW,其中風力發電為3,156MW(29%)、小水力2,502MW(23%)、太陽光電2,500MW (23%)、生質能發電1,400MW(12.9%)、海洋能600MW(5.6%)、氫能燃料電池500MW(4.7%)、地熱發電200MW(1.8%)。
再生能源、能源政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風力發電、太陽光電、能源多元化、成本效益、基金支出、溫室氣體減量、能源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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