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躉購費率訂定考量市場實況 再生能源推廣方能達成目標

 

台經月刊

 

【社論】躉購費率訂定考量市場實況 再生能源推廣方能達成目標

台經院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在氣候變遷的壓力之下,全球各國莫不以發展綠色能源尤其是再生能源的使用,台灣亦不例外,早在2002年經濟部能源局就提出了「再生能源發展條草案」,擬定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其間再歷經全國能源會議、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以2008全球產業科技高峰論壇等多次重要會議討論後,確定再生能源政策方向與發展目標,並將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發展目標訂2020700~800萬瓩2025800~900萬瓩。2009612,「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正式完成立法,擘劃未20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650萬瓩1,000萬瓩,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至此,架構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所需要的核心法令已建構完成。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將為國內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供應多元化、改善溫室氣體排放數量、帶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等方面,都提供比過去更為完善的環境與基礎,從而為國家的永續發展奠立穩固的根基。

進一步檢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主要規範可以發現,除了規劃未20年內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新650~1,000萬瓩,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之外,仿效德國做法設置一個以長期且固定的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電能固定價格強制收(Feed-in Tariffs, FIT)制度,並利用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來加強民眾與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才是我國推廣再生能源擴大使用的核心精神,也是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是否可以達成目標的關鍵因素。

FIT制度的特點是強制要求綜合電業以政府公告的固定躉購費率,在一定年限內無條件的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發出的全部電力。雖然FIT制度沒有一定的費率計算公式,但其精神在於利用固定費率以及長期收購,提供民眾或是業者有足夠的經濟誘因及保障去投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而達成擴大再生能源發展與運用的目標。

事實上,德國所率先採用FIT制度,確實對於德國再生能源的擴大運用產生了極大的激勵效果,讓德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再生能源生產大國。因為如此FIT制度成為先進國家推動其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的最主要策略,不但歐盟各國紛紛仿效德國做法採FIT制度,甚至美國也已經有六個州設計適合其本身使用FIT制度加以採用。由此可見FIT可以說是目前全球公認對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最有效果的制度,也是目前國際上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主流措施。根據台經院長期對於新能源產業發展以及國際能源政策發展的研究結果發現,過去台灣提供給再生能源的發展環境確實較為不足,所以經濟部能順應國際潮流提出更具經濟誘因效果FIT制度我們深感認同,同時也認為這是台灣能夠真正促使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關鍵措施。當然,經濟部在國內採行此項制度,除了突顯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決心之外,經FIT制度的設計與導入,也顯示我國已進入了再生能源發展真正啟動的關鍵性時刻。

但是我們同時也發現一個應注意的課題,因為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現階段我國在計算各種再生能源發電的躉購費率之時,可能陷入一個「再生能源經營風險較低」的迷思,致使對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產生誘因不足的疑慮。FIT制度之下,台電公司必須無條件的全部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發的電力,因此外界直觀的認為既然所發的電力已經全數由台電用固定的價格收購,此時再生能源發電「應該就沒有任何經營風險」,既然沒有風險當然投資報酬率也應該比照國內的公用事業而不能夠有「超額利潤」,所以就引用了國內瓦斯事業費率計算的模式來訂定再生能源發電的躉購費率。但是,雖然再生能源的電力由台電以固定價格全數收購,進一步深究卻發現,此一制度的設計其實對於再生能源業者隱含著兩項非常重要風險因素,第一、發電風險,因FIT制度的躉購費率是一種能量費率的制度,也就是說再生能源業者必須要發出電力才有收入,但是台灣因為氣候與環境關係,再生能源的發電量非常不穩定。因此,當躉購費率只有能量費率的時候,因為發電量變化所造成的營收變化風險將完全由業者承擔;第二、財務風險FIT制度是固定費20年不變,而且制度之中並沒有費率調整的機制,所以當市場利率發生變化,此時業者的資金成本也會發生變化,但是因為費率固定的關係,業者也無法將資金成本的變化反映到收入之中,這點也會造成再生能源業者無法像公用事業可以用調整售價來反映資金成本變化,所以利率變化所造成的資金成本變化將全數由業者自行承擔。

因此,即使是在要求台電公司以固定費率長期收購再生能源全數電力之下,台灣的再生能源事業並不是如大家直觀的認為再生能源業者將會「沒有風險」或是「風險很低」,而是會面對比傳統化石能源發電業者更大的經營風險。如果躉購費率的訂定沒有考量到這個市場的實際狀況,反而阻礙了再生能源業者投資的意願。因為我們必須了解FIT制度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思維,亦即唯有躉購費率能夠高到足以支付所有的成本,並且依據市場環境與經營風險,給予投資者有一個適當的投資報酬保障,如此才能夠達成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也就是說FIT制度的設計是必須配合各國的實際市場環境而定,尤其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費率的訂定,必須依照我國再生能源的產業特性、市場環境與經營風險加以計算,能讓台灣的再生能源業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報酬,如此制度的經濟誘因機制也才能顯現出效果。

其實,當我們導入FIT制度之後,台灣再生能源的發展可說已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只要在躉購費率的設計上能夠更為貼近市場實際狀況,提供一個必要而合理的費率水準。當企業開始體認FIT制度的優點以及所能帶來的商機之後,必然會帶動國內再生能源投資的風潮,國內再生能源的發展必然會蔚然成風,從而使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得到更好的成果,我們所設定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也才能真正的落實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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