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新聞議價法案現況研析:以澳洲、美國、加拿大為例
謝岱珉 (2023/03/05) 《台經月刊第46卷第3期》
跨國數位平台於數位市場,無論在使用者資料收集、數位廣告市場皆具強大主導力,其透過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等內容供應商所產製的內容,卻未與新聞媒體業者進行公平分潤,恐影響新聞媒體產業生態之發展。澳洲、美國及加拿大等國家已從公平競爭秩序的角度著手,推動相關法案,目的在保護新聞媒體產業之發展,亦突顯新聞媒體議價、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業者間協商之重要性。
傳統新聞業務因網路平台崛起而式微,整體新聞產業未來發展方向、數位平台為新聞內容付費,以及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的關係等成為各國關注焦點。目前國際上的做法可略分為二,一種是歐盟2019年於《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開啟的「著作權模式」,其賦予新聞媒體新聞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以便媒體得據此要求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商議付費契約;另一種模式則是「市場力模式」,其從競爭角度監理數位平台,避免濫用市場優勢、壟斷市場。
然觀察我國現況,由於《著作權法》相關規範尚無要求數位平台就使用新聞內容的行為付費予新聞媒體,數位平台藉由新聞媒體所產出之內容,吸引使用者目光,並透過流量吸引廣告,隨著廣告收入的傾斜,內容供應商的生存面臨威脅,國內出現關於台灣版本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制的呼聲。
除了我國之外,包括澳洲、美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家皆已從競爭角度出發,思索關於數位平台與新聞業者間的利益衡平關係,爰此本文將以前述國家經驗,探討我國相關法制發展的可行方向。
澳洲制定《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使得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有明確的強制性行為守則遵循,為新聞議價制度的濫觴。美國亦以市場角度,《新聞競爭及保護法》立法精神係恢復線上市場之公平競爭。
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
2020年4月澳洲競爭與消費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草擬強制性行為準則(Mandatory Code),擬規範數位平台和澳洲新聞媒體業者間的內容授權及議價行為等問題,並於2021年2月經澳洲議會通過立法,同年3月正式施行。
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授權政府指定數位平台或數位平台服務,要求前述被指定對象與符合該法條件且已向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登記的新聞媒體業者進行內容付費協議,若雙方最終無法達成協議將進入仲裁程序決議。
除新聞議價與仲裁制度外,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內容尚包含:新聞事業和新聞商業公司的登記;被指定之數位平台或數位平台服務應遵守的一般性義務;相關業者若有侵權或違法行為時之罰則等,同時該法亦授權ACMA新聞事業登記之資格審查權限。
新聞議價法、數位平台規範、公平競爭、新聞鄰接權、強制協商制度、平台分潤機制、反托拉斯豁免、新聞多元化、演算法透明、媒體永續發展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