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國際政經瞭望】歐盟永續金融三支箭對推動綠色金融有多「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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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經瞭望】歐盟永續金融三支箭對推動綠色金融有多「靠譜」?

張嘉玲  (2023/08/09)    《台經月刊第46卷第8期》

歐盟為國際推動綠色金融的領頭羊,其推出永續金融三支箭─EU Taxonomy、CSRD、SFDR以進行改革。當前已有愈來愈多國家各自制定永續分類標準,各國設定之標準亦有所不同,未來歐盟分類標準如何與國際接軌仍存在討論空間。歐盟透過「由上而下」來制定制度推動綠色金融,政策推動初期勢必面臨不同團體所提出不同的聲音,成熟穩定的制度亦尚待「由下而上」共同演化。

 

2015年來聯合國通過巴黎氣候協定和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以來,各國政府便致力於倡議永續發展目標,E (Environment)S (Social)G (Governance)頓時成為顯學,然而,ESG的推動往往與廠商追求最大化利潤原則相背,因此,若欲自根本改變廠商的生產、銷售行為,政府部門需重新設計金融制度,方可透過金融機構將公私部門的資源導入永續投資活動中。現今,歐盟乃國際推動綠色金融的領頭羊,其承諾到2030年達到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40%、可再生能源占總消費能源的32%、相較於無措施情況整體經濟活動需降低32.5%的能源消耗,以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歐盟推出一連串的政策進行改革,本文從歐盟永續金融三大重要規範談起,並討論其執行狀況及缺點。

 

歐盟永續金融揭露規範要求金融業者須依SFDR第六、八、九條規定,將其推出的永續型產品區分成三類,並需於網頁和金融產品說明書中揭露金融商品永續級別與對特定ESG指標評估、監控的方法。

 

歐盟永續金融三支箭

歐盟推動綠色金融最關鍵的做法便是2020年公布的永續金融分類規則(EU Taxonomy),透過分類系統之細則規定,強化企業對非金融和氣候相關的資訊揭露並將環境永續性納入金融機構的決策中。適用對象主要包含需依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在歐盟提供金融商品之各類型投資機構、需依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出具財務性報告的大型企業,以及歐盟會員國所規範綠色金融商品標準及綠色標籤商品或發行綠色債券。簡言之,EU Taxonomy為企業永續活動提供了一個分類標準,並且適用於企業端與金融機構端所需遵循之永續資訊揭露原則。CSRD要求公司發布有關其經濟活動的永續性指標並對終端消費者及金融業者進行揭露,以供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該公司之商品,金融業者亦可依公司所公告之永續指標決定是否將資金投資於該公司。在金融機構部分,金融業者為了遵守SFDR規範要求,必須揭露其金融產品投資於分類標準活動的比例,為了確定所需的分類數據,金融公司又需要從其投資公司的CSRD報告中獲取資訊。綜言之,歐盟綠色金融三支箭在內容上是相互關聯和重疊的(圖1)。

 

1   EU TaxonomyCSRDSFDR關聯圖
 


資料來源:envoria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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