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日本循環經濟社會下的生態城市推動經驗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日本循環經濟社會下的生態城市推動經驗

何玉麗  (2017/06/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6期》

   日本生態城市(原日文為「エコタウン」,英文為ECO TOWN」),係在零排放的構想下,將產業所產生的廢棄物,再重新運用,作為其他領域的原料,期使所有廢棄物能化為零,進而塑造出新的資源循環型社會。就產業而言,製程中投入的所有生產要素,完全被使用、完全轉換為最終產品或成為其他產業附加價值高的原料,亦即以總投入量=總生產量為終極目標,達到零廢棄物。若再考量廢棄物處理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則零排放,不僅是資源的再生利用,對於環境衝擊的減緩,也有相當的貢獻。甚至資源再生過程中產生的餘熱,可作為暖氣或熱水的熱源;垃圾可做成固態燃料RDF1)等,都有助於節省能源。

   日本認為單一產業不易達成零廢棄物的目標,但由數個產業組成的產業團體、或跨行政區結合的區域全體共同參與,則有達成此一目標之可能。根據此前提,創造不同於過去只注重大量生產的社會,而是屬於全新的循環型生產系統。

   此一構想,係源自於依《環境基本法》第15條規定所訂定的第一次環境基本計畫。一般而言,完整的政策體系,包括了法律依據、組織及政策工具。為能深入了解日本整個制度內容,本文將探討背景目的、法律架構、組織分工與整合、政策工具與運作方式、執行成果及案例,最後歸納出制度特點。

 

背景目的

   由於日本各地廢棄物數量年年增加,既有處理設施與最終處置場不敷使用,加上新設施建造不易、交由其他地方政府代為處理更是困難重重,突顯了垃圾減量及再生利用的重要。過去因為環境無限、資源免費的認知,造成經濟或產業活動過程中,環境維護相關成本未充分受到重視及反映。未來將改變此一觀念,不但環境有限、資源應付費,相關成本有必要納入各項活動中,同時應本著經濟有效、環境友善的原則,將其最小化。為此,各區域應善用本身的經濟、社會、地理、文化等特性,發展屬於自己的環境產業,並結合民間力量,提升效率。

   「生態城市產業」,就是以前述零排放的構想,作為各地區打造環境調和型經濟社會的基礎。推動以此為主軸的區域振興,即是打造所謂的先進環境調和型地區(まちづくり;machidukuri)。


法律架構

   從學理上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凡是政策的推動,必有其法源依據。日本生態城市的推行,係由經產業省與環境省共同負責,始於1997年。其法源依據199311月公布實施的《環境基本法》,以及依該法15條授權199412月訂定的第一次環境基本計畫。有鑑於廢棄物減量及再生利用的重要性,除延續第一次環境基本計畫所主張的確保社會物資循環外,更強調減少天然資源消耗、降低環境承載,因而20006月制定《循環型社會推動基本法》(原日文為《循環型社会形成推進基本法》)20011月生效施行。

   該法首先引進「循環資源」概念,無論有或無價值,皆先暫時視為「廢棄物」,再從中將可資利用的物品定位為「循環資源」,鼓勵其循環利用。其次,訂出廢棄物處理的先後順序,應為廢棄物減量(Reduce)、再使(Reuse)、再利(Recycle)、熱回收,最後才是最終處置。再其次,納入了「擴大生產者責任」的做法,規定產品製造者不僅在產品生產或使用階段,乃至廢棄階段,皆應負一定責任。

   在法條制定之時,也規劃厚生省(現在的環境省)主管的《廢棄物處理法》(1954年制定,歷19761991年修正)、通產省(現在的經產省)主管的《資源再生利用法》1991年制定),應配合修法;另外,應新訂《廢食品、廢建材等再生利用法》,以及《綠色採購法》(原日文正式名稱為《国等による環境物品等の調達の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在當時已建構了循環型經濟社會法律架構的雛形,並將   2000年命名為「循環型社會元年」。其後隨著後續相關法律(例如《汽車再生利用法》、《小型家電再生利用法》)制定,方才完成循環型社會的架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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