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關鍵第三者——促參案件民眾、非營利組織之參與和利益分派
吳政勳 (2008/10/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0期》
過去政府常被人民詬病浪費國家資源興建閒置公共設施,近年來,政府為了改善此種狀況,除加強運用閒置、浪費的土地及設施外,更在2000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實施後,努力推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改善過去政府不善於利用資源的缺點,其項目包含交通建設到農業設施等13大項20子項之公共建設。那何謂公共建設呢?促參法第三條即開宗明義的指出「所稱公共建設,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因此了解「公共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才是促參法鼓勵民間參與之標的,所有依據促參法辦理民間參與之計畫,其精神內涵必不能脫離「公共使用與促進公共利益」之基本要求。
隨著政府鼓勵與積極推動,愈來愈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例,雖然其中有許多非常成功之計畫,但卻似乎也有不少與公共利益產生衝突的矛盾案例,因而成為社會抗議進而反對BOT之原因,最近熱門的話題是正當台灣人為榮獲東京海洋影展百萬首獎、票房突破6,000萬的國片「海角7號」喝采之際,片中鎮民代表卻痛陳墾丁海岸被破壞及財團把持的景象,「山都BOT,海也都BOT,還有什麼不能BOT!」一句令人感傷無奈的台詞,片中人物強烈抨擊,自然海域遭受財團破壞,為了賺錢,什麼都可以BOT。但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政府施政真的只為賺錢嗎?促參案件及BOT除了權利金收入以外,還有什麼需要考量的?值得重視的?環視社會注目的焦點,常只在於抗議活動的本身,未能細究其真正之癥結與解決之道,本文希望藉由回到促參法基本之精神,公共建設需以公共使用與促進公共利益之立場,由實際案例的討論分析民眾、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參與公共建設之意義、程序與機制。
NPO對BOT的參與空間
民眾、NPO之參與公共建設,從其角色與定位可以從下列兩個角度來討論:
(一)意見之表達與參與
政府在規劃促參計畫或BOT計畫施行時,若藉由擴大民間意見之表達,參與規劃過程,實質加入計畫公共利益基本需求之討論與擬定,達到未來民間機構參與實際執行與公共利益平衡之均衡點,這時無論當地住民、NPO與民意機構的聲音就特別值得重視與討論,如何維持適度公共利益與公共使用之要求,並避免向商業利益過度傾斜的危險。
促參法所規定可讓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其中通常可以區分為偏公益型與偏開發型二種,某些BOT案本身其商業性質較濃,其公益性的成分較低,例如觀光重大遊憩設施中之住宿設施,而某些促參案件之公益性質非常強,本身並不具商業經營之誘因,例如社會福利設施、文教設施等。一般而言,公益性的個案公共利益與公共使用之保障,是特別需要堅持與注意的,因此這時民眾、NPO的意見表達與參與,特別有其意義與重要性。
但是如果單純的從案件性質分類結果本身來關注其是否需要民眾、NPO意見介入時,卻不免難以全面顧及公共利益之範圍。因為許多案件在辦理過程時,即已經牽涉到許多公共利益議題的考量,規劃過程的參與在這種案件,似乎更加需要民眾、NPO的意見參與,例如偏開發型案件推動過程中,如果牽涉環境影響的問題與公共空間收費問題等,就應該在推動過程規劃評估時詳加考量,納入住民與NPO的意見,避免最後執行時產生爭議。
在法令上依據工程會函頒「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應視個案特性,合理規劃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機制,並將使用者或民眾意見納入考量」;有關民眾參與之規劃在第16點規定「促參案件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位於原住民地區者,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規劃時須公開徵求意見者,主辦機關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考量。」可知目前法規考慮到民眾參與的時機點似乎只有在合理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機制,將使用者及民眾意見納入考量;而公開徵求意見加入NPO參與意見之機制,也似乎只有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位於原住民地區或法規要求時才必須將其意見納入考量。這樣簡單的法規要求似乎是不夠的,也難怪近來常耳聞民眾對於促參案件的詬病與抗議。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NPO、公共利益、促參法、政府政策、環境影響、權利金、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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