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植物種苗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與商業化策略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植物種苗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與商業化策略

孫智麗、周孟嫻、楊玉婷、劉依蓁  (2015/03/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3期》

智慧財產權(IP rights)的策略整合為植物種苗領域的重要發展趨勢,同時也發展出和新植物品種相關的技術授權與商業化策略。智慧財產權涵蓋範圍廣大,從實用型專利到商標,橫跨植物育種者權利到植物專利,隨著各個國家法律的不同,保護範圍可能包括:品種、品種名稱與商標、育種方式、基因和其他形式的發明等。

為掌握植物種苗智慧財產權之技術授權與商業化策略模式,本文先介紹植物種苗與品種開發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制度,包括植物育種者權、植物專利、實用型專利、植物品種保護、營業祕密等;然後分析植物品種之授權策略及其相關考量因素;接下來針對植物種苗有關商標權之應用以及各種商業化策略模式,包括商標權與品種權併用之混和授權策略、地區行銷、聯盟模式、封閉商業化系統等進行深入探討。

 

植物種苗智慧財產權及品種授權策略

(一)植物育種者(Plant Breeder's rights, PB rights)

國際上最常見的植物種苗品種保護方式為「植物育種者權」。美國並不使用這個名詞,但植物育種者權類似於美國的植物品種保護(Plant Variety Protection)。國際植物品種權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成立宗旨為「提供和促進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有效制度,鼓勵新植物品種開發,以造福社會」。種子繁殖與無性繁殖均在UPOV植物育種者權的涵蓋範圍內。

不同於美國、澳洲、日本等國家具有植物專利的制度,多數國家採用植物育種者權,即同時包含植物品種保護與育種者權利的混合系統。UPOV會員國必須遵守品種保護準則的最低標準,即申請植物品種必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等要求。

UPOV公約首先於1961年提出,但多數UPOV會員國則採行1978年或1991年的UPOV公約版本。1978年與1991年的UPOV公約版本在下列內容上有重大差異:

1.權利範圍

UPOV公約1978年版本在權利範圍設定的是植物繁殖材料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然而在UPOV公約1991年版本中,權利範圍由原有的繁殖材料擴及其種植後的收穫物、直接加工物;而使用目的包含:生產或繁殖、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供應銷售、銷售或行銷、出口、進口及以前述目的之持有等。

2.育種家免責

根據UPOV公約1978年版本,育種家可以自由使用別人具品種權開發出新品種,惟不包含必須重複使用該品種的方式。但是UPOV公約1991年版本取消了前述的豁免權,受保護品種不再被允許用來生產「確實從保護品種所衍生、或無法和親本品種區分」的新品種。

3.擴及收穫物

UPOV公約1991年版本的保護範圍可擴及至收穫物,因此在品種受保護的地區中,只有經授權所生產的農產品或其他產品能夠販售。此外,保護可以擴展到使用收穫物材料所製造的產品上。

植物育種者權品種保護專屬授權智慧財產權商標策略植物專利地區行銷聯盟模式品種商業化封閉供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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