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公立中小學之民營化趨勢與探討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公立中小學之民營化趨勢與探討

吳政勳  (2006/09/08)    《台經月刊第29卷第9期》

一種新趨勢

隨著民主時代的進程發展,人民對於教育的需求與關注也逐漸移轉為以家長及學生為權益基礎出發的觀點,在教育自由化的前提下,私人興學除了直接設立私立學校外,公立學校也逐漸思考給予民間的參與的機會,藉以改善公立學校存在的一些問題。

另一方面,現代社會由於少子化的影響,學生數量大減,同時許多學校校舍老舊,無法更新,若加上學區附近設立新學校,吸引新生前往就讀,都造成舊有學校學生大量流失校舍閒置。因此,吸引民間資源之投注,以減輕政府在教育投資上的負擔,並提供學生家長更多的教育選擇機會,將這些閒置或可能廢校的學校交由民間經營,亦是公立學校民營化的另一種新趨勢。

過去幾年若干縣市政府依據教育基本法制訂自治條例,賦予國民教育學校委託民間經營的地方法源,初步已經發展出幾種民營化的模式,惟仍侷限於國民教育的經營範疇。在促參法施行後,各縣市政府將可依據促參法將學校委託民營,甚而突破國民教育的藩籬,擴及其他教育事業,本文先就過去公立學校依據自治條例及促參法民營化之類型介紹,並舉數例比較分析,最後點出公立學校民營化未來之重要課題予以探討。

 

公立學校民營化之模式

(一)地方自治法規

自民89年教育基本法公佈實施後,依據其中第七條第二項中之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陸續有高雄縣等七縣市(附注)通過了的國民教育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使得公辦民營中小學在台灣地區的成立,有了地方縣市政府層級法源之依據,也有了正式運作的案例。

目前各縣市自治條例中規定,公立學校民營化的實施模式約有下列幾種:

1.BOT(興建、營運、移轉)

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投資興建完成,再委由該民間機構經營,合約期滿後,民間機構將學校資產與設備移轉給政府。如高雄縣明訂由縣府提供土地,而校舍及經費則由民間自籌50年後移轉與政府,台北縣、宜蘭縣及台中市則無此種模式之規定。

公立學校民營化促參法BOT模式教育資源配置少子化特許模式承租模式公私合營教育自由化教育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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