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再生能源競標機制之國際發展現況與未來走向
陳俞婷、鄭柏彥 (2013/05/16) 《台經月刊第36卷第5期》
自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實行後,我國政府即開始積極推廣再生能源,以再生能源之均化成本計算其躉購費率,並以此固定費率躉購再生能源之電能,確保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可排除風險,並且可獲得正常利潤。但有鑑於當時的太陽光電成本快速下降,並且充滿了不確定性,可能導致廠商獲取暴利,因此於2011年經濟部制訂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以競標的方式決定最終廠商可獲得之費率。而在同時期法國也採用了競標機制決定太陽光電之躉購費率,其後印度、美國加州、中國也都採用了競標機制作為再生能源推廣制度的配套措施,因此實有必要探討競標機制學理、國際發展現況以及未來發展方向。
競標機制理論概述
競標機制廣泛地用於各種交易,例如:藝術品、紅酒、漁獲、農產品、公債、電力乃至於再生能源電力。且由於目前競標制度已有標準形式,因此本文首先介紹一般競標的功能、存在的要件以及標準形式,再介紹國際上常使用的再生能源競標機制。
(一)競標功能、要件及形式
1.競標功能
競標機制最主要有三個功能:(1)加快交易速度,由於在競標時,價格可快速調整,因此若底價訂定合理,可確保交易成功;(2)具有價值發現的功能,競標機制使投標者具有高度競爭性,因此較容易讓投標者心中對於商品的評價顯現出來;(3)可防止賣方代理人和投標者之間的勾結,也是由於買方具有競爭性,因此賣方代理人無法與特定投標者勾結,損害賣方的利益。
2.競標要件
在競標的要件方面,最主要是必須能夠吸引到投標者,以確保市場之競爭性,除了可能的投標者眾多之外,相似的商品數量也必須多元,才可使競標實質上具有競爭性。
第二是商品價值或成本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若商品價值確定,那麼僅需根據其價值進行交易即可,無須競標;價值或成本不確定的來源可能是投標者對於商品評價各有不同,例如:藝術品或是紅酒。或者是賣方與投標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例如:廠商對再生能源電力的成本知之甚詳,但收購再生能源者可能無法確切瞭解。也有可能是商品未來的成本大幅變動,以致於買賣雙方都沒有辦法準確估計,因此投標者根據其承擔風險的意願進行投標。
最後是須確保競標者具有履約能力,若常有無法履約的情況,將導致交易成本上升,且無法達到加快交易速度之功能。以印度再生能源發展為例,太陽光電競標機制在競標階段確實造成價格大幅下降30%,最低得標價為0.147美元/度,然而得標者的履約能力受到質疑,對於印度再生能源發展反而有負面的影響。
3.競標形式
競標之形式眾多,但是目前在學理上已有基本的競標模式,可先區分喊價資訊是否公開,再區分喊價變動方向以及最終成交價格。
根據喊價資訊公開與否,可分為口頭競標與密封投標,前者各個競標者可瞭解其對手的喊價,並做出下一輪的喊價。相反地,在密封投標模式中,競標者同時提交其標價,因此競標者無法瞭解其他人的標價訊息。
口頭競標又可依據喊價變動方向分為英國標:升冪價格,以及荷蘭標:降冪價格(附注)。其中,英國標是競標者逐漸提高喊價,直到只剩一位喊價最高的競標者;荷蘭標則是標價由賣方訂定的價格逐漸下調,直到有競標者示意購買。
密封投標則依據最終成交價格的不同,分為第一價格規則(first price rule)以及第二價格規則(second price rule)。得標者均是喊價最高者,但是在第一價格規則下,最終成交金額為得標者自身的喊價;而在第二價格規則下成交價格為次高的出價。
再生能源、競標機制、躉購費率、價格發現、風險管理、離岸風電、太陽光電、政府補貼、能源政策、成本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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