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政府應正視不合理電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台經月刊

 

【社論】政府應正視不合理電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台經院  (2005/06/06)    《台經月刊第28卷第6期》

             國際間已有相當多的國家對電價制訂了燃料費調整制度,包括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門,甚至是加勒比海的小島國巴貝(Barbados)都採行這項制度,中國也在今5月導入了此一電價的訂定模式。當然各國所採取的制度並不盡相同,大致上可概分成兩種模式,第一是美國模式,每個月的電價都會依照當月(以預估燃料價格計算,並於下月反應前一個月多收或不足部分),或是前一個月(以前一個月燃料價格計算,有一個月的時間落差)燃料價格的高低進行調整;第二是日本模式,每季依照前二季燃料價格調整電價(反映的時間會有兩季的落差)。但不論是採取何種模式,採行這樣的制度主要的精神在於(1)電價應有效的反映供電成本(2)電價是可以波動的(3)電價應可發揮資源配置的積極功能。

事實上除了中國的執行細節與實施結果尚不得而知之外,上述各國並未見有任何因為採行此一制度而造成社會大眾質疑或不便之處。至於韓國也和我國一樣是一個幾乎完全依賴進口能源的國家,而根據台經院的研究資料顯示,韓國目前並未實行燃料費調整制度,但是韓國的電價卻是每年依據其該年的供電成本而加以調整,也就是說韓國每年會去檢視電價是否合理反映供電成本,再據此決定下一年的電價。

反觀我國依據電業法的規定,電價的訂定機制就顯得相當僵固,不但電價的計算公式必須由立法院審定,同時必須是「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樣的模式其實很容易受到諸多的社會與政治因素的干擾造成電價易跌難漲,事實上台電前一次調漲電價的時間702月,至今已24年之久,期間已調降11次,即使是近年國際能源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台電公司想要調漲電價亦無法如願,長此以往就造成國內電價的扭曲。

電業既為公用事業,即扮演一定的社會功能,嚴謹的管理機制確實有必要,其價格的訂定自不應如一般的商品隨市場供需條件而波動。然就公用事業的訂價而言,有兩項基本原則必須顧及,第一是反映成本,也就是說價格應該可以反映真正的供電成本;第二是用戶公平,也就是說對於不同的用戶之間不應該有不當的交叉補貼。但是從我國電價管制的機制看,電價必須依照立法院核定的公式計算,且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

在這樣的訂價機制之下,我們觀察到我國電價的訂定正面臨三大困境(1)無法有效反映供電成本;由於行政院認為調整電價會對社會造成衝擊,是以對於電價調漲採取反對態度,以至於近年來雖然國際燃料上漲了一倍以上,電價依然無法向上調升,無法即時反映供電成本(2)形成不當的交叉補貼;電價無法反映供電成本,形成的問題就是用量少的用戶在補貼用量多的用戶,因為用戶每用一度電就代表政府在補貼這一度電的成本,所以用的越多也就補貼的越多,然而到了決算之時,台電的虧損卻是由全民均攤。因此只要用戶的用電量高於平均用量,這個用戶就會得到補貼,換言之,用的越多補貼越多。不幸的是,用量少的大多是中低收入的家庭,而用量高則大都為高收入家庭以及大型工業用戶,所以我們的電價就造成了世界上少有的中低收入家庭補貼高收入家庭的奇特現象(3)不利節約能源措施推行;但能否提供用戶足夠的誘因,是推行節約能源政策成功與否極為重要的關鍵,因為在進行節約能源的同時往往是必須付出成本的,尤其是對於用量多的工業用戶而言更為明顯。但是在低廉或是低於供電成本的電價之下,進行節約能源的成本很可能高於用電節省的好處,換言之,電價不能真正發揮其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功能。事實上近年來我國能源生產力指標持續惡化92年已經降低96/公升油當量,已經88106元足足下降10元,也正充分說明我們對於電價制度的憂慮。

平心而論,政府部門對於電價調漲的疑慮我們可以完全理解,這正顯示政府對國計民生的重視。但是我們也期盼政府應進一步思索這個問題的內涵與本質,以尋求更完善的解決方案。例如拉大用電級距之間的電價差異,對於用電量較少的部分電價給予優惠不要漲價,來減輕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的電費支出;對非基本生活所需的部分用電,則應反映真正供電成本,以使電力資源得到最適的運用。如此既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之外,同時也能有效反映供電成本的變化。當然這只是一個基本的看法與想法,電價制度的設計與訂定自應更為周延、審慎。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電價不但不能有效的反映供電成本,同時使電價無從發揮資源配置的功能,形成了低所得補貼高所得的不合理現象,自不利於節約能源政策的推行,其後遺症不但造成國內電力資源的錯置,更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同時也與能源事業自由化的政策目標相背離。因此在全國能源會議即將展開之際,我們鄭重呼籲政府必須正視此一問題,及早進行必要的釐清與討論,以制訂我國長遠、合理完善的電價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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