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初以降,國際原油價格開始大幅飆漲,迄今雖然漲勢稍歇,但未來價格波動卻仍方興未艾。我國由於自產能源有限,98%以上的能源供應均需仰賴進口挹注,而原油更是幾乎全數仰賴進口,在國內初級能源供給之占比亦超過51%,因此國際原油(能源)價格的高漲及波動對經濟發展及國民生計之影響自是至關重要。
由於能源進口成本隨著國際能源價格飆漲而大幅增加,因此必須正視的課題,即是國內能源價格應能隨之合理的反應。但以往政府基於政治需求或照顧民生等因素考量,並未依循市場機能運作,而長期以來抑制國內能源(油電)價格為反應成本之合理調漲。如此,雖然短期漲價壓力獲得舒緩,但卻也帶來諸多後遺症。人為不當的管制,不但導致國營事業虧損必須由全民買單,造成全民負擔,也形同不用或少用者補貼大量使用者,產生非使用者付費之逆所得重分配現象,實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因以補貼方式刻意壓低能源價格,容易產生浪費情事,使得用量較大之用戶及企業缺乏從事節能及提昇效率的誘因,以致影響節約能源目標之達成,更遑論有效降低能源依賴度。
事實上,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實係2005年6月舉行之「全國能源會議」的具體結論之一,包括在「議題一、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整體策略方向」中研訂與推動減量政策工具項下的“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初期反應燃料成本,未來依據能源發電結構變化及外部成本內生化等因素調整”;在「議題二、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發展方向」中提高能源效率採行措施項下的“提升市場價格機能,加強能源效率管理”;以及在「議題三、綠色能源發展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中研擬節約能源策略及措施項下的“能源價格應合理反應成本,以促進節能投資誘因”等共識。另於本(2006)年7月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也有相同的結論,其中在「議題二、提升產業競爭力」項下,針對“因應高油價時代的能源政策”作成決議:「促使能源價格合理化,短期反應燃料成本上漲,中長期合理反應外部成本,將外部成本內生化,並建立能源價格結構合理化及程序透明化之機制。」。
是以,衡諸當前國內政經環境之下,實需規劃一套公開、公平及透明之價格調整運作機制,期能明確且可昭示社會大眾的作法,以消彌以往政府壓抑能源價格所造成之扭曲,及能源事業調價時機與幅度所引發之不同意見。因此,近期經濟部終於在政策作法上有所調整,決定根據國際油價之漲跌情形,定期調整國內油價,以尊重市場機能,回歸競爭機制,而期使國內能源價格合理化。經濟部遂責成中油公司制訂「國內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作業原則」,並於本年9月25日宣布由中油公司試辦浮動油價至年底為止,並以最近一次油品調價時點(9月14日)作為調價基準日。依據前項作業原則,自本年9月26日起,中油公司國內汽柴油價格,即依美國西德州中級原油(WTI)價格漲跌幅度每週檢討一次,並以每週一當日之WTI價格與上週一之WTI價格作比較之變動幅度,作為汽柴油稅前價格之調幅。
對於此次經濟部推動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之作法,基於歷來多次積極呼籲政府應正視並落實「全國能源會議」及「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結論—建立市場運作機制,促進能源價格合理化的立場,本刊認為應給予高度肯定及支持。
雖然在經濟部宣布實施浮動油價措施後,曾面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推動時間點及立足點不恰當等因素而加以杯葛,甚至提出要求立法院凍結中油公司預算之非理性訴求;另外,也有部分媒體認為油價過分波動,將會對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不過,國內浮動油價調整機制實施迄今,已近兩個多月,前後共有九次調價作業,因正值國際油價走跌之際,其中漲價與降價次數之比約為1:2;雖然尚未面臨油價再次大幅走高之挑戰,但整體而言,調價作業的「公平性」及「習慣性」漸被一般民眾所接受。此外,中油公司因為原油進口成本波動得以合理反應,而逐漸減少因而大幅虧損的機會。
國內浮動油價調整機制自試辦以來,外界對於浮動油價之目標及精神雖然給予肯定,但就調價作業辦法中有關調價指標、取樣區間、調價頻率等亦有諸多調整建議,期待經濟部及中油公司能從善如流加以適度修正,以利未來正式實施時能更臻完善。
針對調價指標,目前國際原油係以西德州中級原油(WTI)、北海布蘭特(Brent)以及杜拜(Dubai)最具代表性,彼此間之變化亦極具關聯性,價格漲跌趨勢相當一致。不過,後兩者由於市場交易規模漸趨縮小,容易受到人為操縱,且資訊取得較不易,而WTI原油價格在國際市場上最具指標性,因此採取WTI之變動幅度作為調價依據,仍具有簡單、明確、快速及公信度之優點。不過,由於中油公司進口原油成本約只占成品油總成本之80~85%,因此,未來在油價漲跌幅度上應設定比例參數,不宜完全等比例調整。此外,在取樣區間及調價頻率上,採取以週或月為區間各有其優缺點,不過目前以每週一WTI日均價變動幅度作為調價依據,若遇隔日價格大幅波動情形,將造成外界對調價作業不透明或不符實際的觀感。是故,未來應考量採取以雙週或一個月之平均價作為取樣依據及調整頻率,適度消彌社會大眾“過度浮動”之預期心理。
誠然經濟部推動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作法,以尊重市場機能,促使國內油品價格合理化的用心值得肯定。但觀諸日、韓、星、港等亞洲鄰近競爭國家,其油品市場成熟且已自由化,市場上有多家供油廠商競爭(其中日本15家、韓國5家、新加坡3家、香港4家),各國國內油價調整主要是隨國際原油價格變動及其國內油品市場競爭而調整,故較為頻繁,同時各國政府原則上不予干預。因此,本刊認為目前採行之浮動油價調整機制應仍屬短期過渡性作法,以反應進口原油成本為目的;但長期而言,國內油品價格應以反應市場供需(市場價值),回歸市場機制為目標,而不應一味以鄰近國家之最低水準為訴求。所以在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之研議上,必須思考如何擴大國內油品市場參與者,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其次,也應進一步檢討國內油品價格結構之合理化,以避免油品間、用戶間之交叉補貼,而扭曲資源之合理配置。
此外,必須再一次強調的是,價格策略固然可視為重要政策工具之一,但價格也是市場供需達成均衡之動力及訊號,所以,對於能源價格水準不應賦於過多的政策目標或任務。當前國內能源產業已漸趨自由化發展,但社會大眾對於能源價格水準仍有諸多迷思有待破除,例如為維持國內產業競爭力、照顧低收入民眾或大眾運輸業者,要求政府或公營能源事業應維持低能源價格。事實上,此種迷思即將事業經營與社會(救助)功能混為一談,不應既要求(公營)能源事業經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又要求其肩負社會及產業任務,而後者實際上卻又是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應負之施政責任。
綜合言之,面對高能源價格時代來臨及全球資源需求競爭現象,政府應重新檢視當前我國能源價格策略,以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能源價格合理化,避免不當管制造成人為扭曲,這也正是達成我國能源政策總體因應策略的基礎措施。因此,深切期待目前推動實施之浮動油價調整機制的經驗,應是一個好的開始,未來期能進一步推展到其他能源燃料上,例如液化石油氣,甚至天然氣及電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