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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補助】經濟部能源署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

經濟部  (2024/03/18)    《經濟部》

 目的 
依據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訂定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補助。
 補助對象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者。
 補助範圍 
申請補助之示範計畫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置而與建築物整合以取代全部或部分建材,且移除後將致建築 物功能減損者:
1.頂蓋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全部或部分之頂蓋建材,具供建築物封閉、覆蓋及防水功能。
2.帷幕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帷幕牆之全部或部分建材,並具供建築物封閉及防水功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置方式。
(二)總裝置容量超過10(峰)瓩,不及500(峰)瓩。
(三)屬新品設備。
(四) 設置成本須高於申請受理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參數之期初設置成本。
前項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第4 條規定,且非以軟質塑膠布、 硬質塑膠或其他易於拆卸之建材完整包覆。
 申請程序 
申請示範獎勵期間,自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日(103年8月13日)起。能源署得視情形以公告調整申請期間。
申請程序主要可分為三階段,經能源署認可為BIPV,經能源署審查補助金額,最後領款,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BIPV)認可申請,應備文件:

1.設置計劃書(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
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4.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造影本。
5.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
6.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瓩(峰)平均成本之預算書。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示範獎勵補助金額申請,應備文件:
1.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文件影本。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證明影本。
3.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
4.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瓩(峰)平均成本之決算書。
5.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文件影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請領示範獎勵補助金額申請,應備文件:
1.領款申請書及經核定之設置計畫。
2.獎勵補助金額領據。
3.發電設備製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
4.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5.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影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 
全年度受理申請。
聯絡窗口 
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戴技士力
電話:02-2772-1370 #6614
傳真:02-2775-1654
電子信箱:ltai@moeaea.gov.tw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綜院):劉主任恬伶
電話:02-8773-3988 #116
傳真:02-8773-3908
電子信箱:tienling.liu@tri.org.tw
相關連結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參考來源: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示範獎勵太陽能光電建築整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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