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自由貿易協定與深度經濟整合導論
洪財隆 (2006/06/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6期》
貿易是一種最簡單的整合模式
經濟整合旨在探討包括商品、勞務、資本與勞動等四大移動(mobility,注1)自由的擴大(現象)與如何擴大(政策)。分析方法可以有「過程與結果」、「系統與細節」、「全球與區域」、「市場與制度」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則從「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此一觀看角度出發。
「深度整合」或「積極整合」(positive integration)的概念,乃相對於「淺薄整合」(shallow integration)與「消極整合」(negative integration,注2)。如果從涵蓋領域來區分,指的是超越關稅與配額等邊境(border)貿易障礙議題。然而,這種深度整合的講法很容易跟另一種「更廣」(wide)的整合概念重疊,也必然相互影響。後者一般指上述四大移動自由的逐次擴大,比如從單純的商品貿易到服務貿易,再到攸關生產因素(比如資本移動)的投資協定。
所以還是透過「落實的工具」來作區分可能比較清楚。深度整合者,不僅僅以符合「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內外一視同仁)為滿足,而往政策協調的方向邁進。
近來許多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簽署(尤其是美國與歐盟等進步國家的FTA),往往直接體現了深度整合的精神,協定內容不限於貿易障礙(關稅與非關稅)的撤除或減免,甚至也涵蓋了向來「專屬於國家管轄」的國內議題(behind-the-border),包括WTO尚未達成多邊協定的投資規範之訂定,標準認證、競爭政策與環境問題等涉及國內法規之調和(harmonization)等等(參見表1,重要FTA「商品貿易」之外的重要章節,注3)。
表1 重要FTA「商品貿易」之外的重要章節
唯須注意的是,深度或淺薄的用語只是概念上的區分,並不是說深度整合所能獲得的利益一定大過「淺薄整合」。在某些情況下,比如智財權(IPR)、環保與勞動等領域,部分成員為了達到深度整合的趨同要求(convergence)而採用較為嚴格的法規標準,往往就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較深」是否即為「較佳」或「較有效率」,仍必須看個別議題而定,這部分則必須要求助於成本與效益分析。
除了「閉關自守」(autarky)此一極端情況之外,基本上所有的經濟體某種程度都參與了全球經濟整合(全球化)的過程,貿易即是一種最簡單的整合模式。理由在於,透過貿易可以促進專業分工,而這也等同於自發性合作,或一般所說「市場引導」的經濟整合
自由貿易協定、深度整合、非關稅障礙、經濟整合、區域主義、政策協調、國際標準、南北貿易、原產地原則、多邊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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