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5G時代下網路共用政策研析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5G時代下網路共用政策研析

蔡孟珂  (2019/12/09)    《台經月刊第42卷第12期》

   行動通訊服務的提供需要仰賴廣範圍布建大量基地台,然而設置基地台所需的空間有限,新設置的鐵塔等設施也可能因為市容與景觀考量等問題受到限制。有鑑於第五世代行動通訊系(5G)使用高頻段的技術特性,以滿足超高速、大連結、以及低延遲的技術條件,相較於過去的網路建設需要布置更多、更密集的小型基地(Small Cell),以達到服務品質與涵蓋率的需求。

   為降低資本與營運支出,加速提升行動網路涵蓋率,進而加快行動通訊服務推出的腳步,國際間許多業者採取網路共用的策略選項,以降低成本並避免重複投資。另一方面,5G技術透過軟體定義網(Software Defined Networks, SDNs)與網路功能虛擬(Network Function Virtualisation, NFV)導入網路切(Network Slicing)的概念,可以實現在相同實體基礎設施上託管多個獨立網路。甚或在極端情況下,可以由多家不同業者共同布建與共用一套網路基礎設施。預期於5G時代行動通訊業者將可能在基礎設施的共用上有更廣泛的合(CERRE, 2017)

   本文將概述網路共用的定義與類型,以及網路共用潛在效益與風險,並透過國際上網路共用案例,探討5G時代網路共用政策與機制,提供我國未來5G網路共用發展參考。

 

網路共用的定義與類型

   根據MIZUHO (2010)定義,廣義的行動網路共用可從業者使用自行建設網路的程度概分為三類(1)行動虛擬網路業(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2)(roaming)(3)網路設施共(Infrastructure Sharing),分述如下。
(一MVNO

   此類業者不建設基礎設施而是借用行動網路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 MNO)所設置的網路,以自有品牌向用戶提供通訊服務。
(二)漫遊

   業者(如MNO)基本上使用自行建設之網路設施提供服務,但在部分地區或部分服務則運用其MNO的網路。
(三)網路設施共用

   業者自行建設行動網路基礎設施,但部分網路設施是與其他MNO共同建設、共同使用,或借用其MNO一部分既有的基礎設施。另外亦存在由MNO的業者建設基礎設施,再提供給多MNO租用的情形。網路設施共用又可再進一步細分為被動式共用與主動式共用兩種類型。

1.被動式共用

   被動式共用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者共同使用各自網路的被動式元件。被動式元件未涉及訊號處理或轉換,例如共用站點、鐵塔、機房、桅杆、管溝、空調等設施,被動元件也包含被動式的後端網路(backhaul)元件。

   被動式共用方式包含共址(Co-Location)、共用站(Site Sharing)、共用桅(Mast Sharing)等。

2.主動式共用

   主動式共用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者共用各自網路的主動式元件。主動式元件能夠產生、處理、放大與控制訊號,例如可處理各種功能(如傳輸、接收、放大、解碼)的各種類型電子設備(硬體與軟體)。雖然傳統上將天線歸類在被動式元件,但隨科技進步,主動式天線系統(Active Antenna System, AAS)亦可被視為主動式元件。此外,5G虛擬化的技術將可能帶來新型態的網路共用,尤其在構建為特定服務量身打造的網路切片共用。

   主動式共用方式包含無線接取網路(Radio Access Network, RAN)共用與國內/區域漫(National/Local Roaming)RAN共用又依頻率共用與否,分為多業者無線接取網(Multi-Operator Radio Access Network, MORAN)、多業者核心網(Multi-Operator Core Network, MO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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