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介紹
陳靜萱、黃詩文、吳禹澔 (2017/05/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5期》
《電業法》修正案第一階段開放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自由化,提供直供與轉供等選擇。我國政府已定下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之目標,並預定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下降至2005年的50%,因此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制度也將成為推動上述目標的重要輔助措施,因為再生能源憑證能促進再生能源使用率與證明再生能源電力的使用,進而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目前台灣的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正在建置中,仍需向各國學習,而美國再生能源交易市場成熟且蓬勃發展,本文特地介紹美國再生能源憑證機制,以提供國內各界參考。
美國再生能源發展背景與現況
美國國會制定的再生能源相關法案,是聯邦政府作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方針,各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則依據法案架構自行制定法律及推動措施。美國已分別於1978年及1980年通過《國家能源法》(National Energy Act of 1978)與《能源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80)兩大綜合型法案,以減少對進口石油的依賴並提高自有能源產量,其中包含稅賦抵減(Tax Credit)、鼓勵公用事業發展再生能源等重要措施。前美國總統歐巴馬曾於2015年8月發布「清潔電力計畫」(Clean Power Plan),進一步提出再生能源電力占比至2030年達到30%的目標,但此一目標並未法制化而不具強制約束力(注1)。
美國在2016年的再生能源總生產量約占總電力生產量的20%,較2015年高出7%,其中風力發電約占增加量的50%,太陽能與水力發電則約占增加量的25%(注2)。預計到2050年美國的再生能源總發電量可達總電力產量約80%(注3)。
(一)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政策制度
正如前面所述,美國再生能源政策係由國會立法訂定方針,聯邦政府據以作為國家能源政策推動的法源依據,各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再依據其架構自行制定法規及推動措施。然而美國之前所制定的再生能源抵稅措施,如「生產稅額減免」(PTC)已於2015年1月終止,以及「太陽能投資抵稅」(ITC)也於2016年12月終止。美國由於政治制度的因素,目前暫無聯邦強制性的法律規範,而是各州自行立法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所以再生能源目標的法制化係落實於州政府層級,各州再生能源電力目標則由各州政府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PS)下制定,截至2016年年底採行再生能源配比制度共計有29州、哥倫比亞特區與三個美屬領土。
美國各州政府主要規範發電業者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及針對用戶端的淨計量法(Net Metering),後者係一種太陽能自發自用的電費帳單折抵清算機制,每段淨計量期間內,併網的太陽能系統用戶將多餘電力賣回電力公司時,太陽能餘電度數可折抵市電度數,並清算實際支付(payments)/獲取(receipts)之金額。再生能源配比制度係透過強制性法規,規範發電業者供應之電力應有一定比例來自再生能源發電,以提高整體再生能源發電量,此制度也被稱為再生能源電力標準,而通常會採用再生能源憑證作為配套措施,使其再生能源配比制度更具彈性,有鑑於相關規範在各州亦有所不同,以下將舉加州與紐約州為例,說明再生能源配比制度與淨計量法。
加州州政府將再生能源配比制度目標訂定為到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須達50%,義務範圍包含市公用事業、投資者擁有公用事業、電力服務供應商與社區店裡整合業者;主要推動主管機關為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PUC)及加州能源委員會(CEC)。其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協助該州達成再生能源配比制度目標。此外,加州的淨計量規定總量限制為用戶尖峰需求總量(Aggregate Customer Peak Demand)的5%,費率以零售電價或現貨市場價格為主,可回購單位為除了洛杉磯水電局(LADWP)之外的所有共用事業。
紐約州則將再生能源配比制度目標訂為到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須達50%,義務範圍為投資者擁有公用事業,主要推動主管機關是紐約州能源研究發展局(NYSERDA)。紐約州的淨計量規定總量規限制從2013年起提升為用戶尖峰需求總量的3%,費率以零售電價格為主,可回購單位為所有投資者擁有的公用事業(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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