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群眾募資為新創企業的融資管道另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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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群眾募資為新創企業的融資管道另闢途徑

台經院  (2015/07/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7期》

新創企業的傳統融資管道狹窄

企業在成功進入商業化之前,必須經歷種子期、創建期、早期成長期以及擴張期四個階段,由於各階段的獲利情況與發展規模不同,導致融資管道也有所差異。傳統上,種子期與創建期的企業因為其資產規模較小,現金流量或獲利紀錄皆處於赤字階段,無法支應外部融資管道所需的成本,亦無法藉由盈餘進行內部融資,僅能依靠創始人與親友等內部人的資金協助。另外,創投資金也因為投資此期間的企業不具成本效益,使得新創企業早期能獲取資金的管道相對較少。當企業進入成長期後,資產規模加速擴大,可用於進行抵押的資產增加,創投資金與銀行的債權融資等外部管道,逐漸成為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當企業營運規模到達一定程度後,能自我管理會計及財務規劃後,便可運用資本市場對不特定對象進行直接融資,融資管道來源更加豐富。

新創企業多屬於種子期與創建期,依據聯邦準備理事會的資深經濟學家Berger和印第安納大學教授Udell的研究(1998),其主要資金來自內部人與天使投資人的提供,雖然天使投資人可以提供相對較多的資金與企業經營技巧的協助,但是需要有廣大際關係網路,對於新創企業而言其搜尋成本較高,故新創企業的融資管道仍相對狹窄。


回饋型群募填補種子期融資缺口 股權式群募協助企業跨越死亡之谷

金融活動的交易雙方因網際網路的發展,資訊的取得與加工成本大幅降低,產生去中間化的效果,使得直接融資不再屬於公開發行公司的專利,網路群募平台恰好為新創企業或中小微型企業填補了融資管道的缺口。新創企業取得與天使投資人聯繫的成本較高,而天使投資人尋找投資目標時,也同樣需付出高額的搜尋成本,股權式群募平台的出現,亦降低天使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如美國的「AngelList」與中國的「天使匯」便是由天使投資人所組成的股權式群募平台,故群募平台也成為尋找天使投資人的重要管道。

種子期的企業主要任務在於將創意加以實現,需要投注資金進行產品的開發,回饋型群募平台相當適用於此時期的新創企業。在群募平台尚未出現前,將創意實現並進行商業化,必須經歷研發與市場測試,新創企業須先取得一筆資金從事研發活動,將創意實體化為產品或服務模式,接著進行市場測試,了解產品或服務與市場需求之間的差異並加以調整,再投入市場中重複進行測試與調整,直到符合需求為止,才能開始著手規劃量產,需要投入相當程度的時間與資金。運用回饋型群募平台取得融資時,資金需求者必須在平台上闡述與行銷創意與想法,除非能夠獲得群眾的青睞使群眾投資的金額超過募款目標,否則將無法取得任何的資金。亦即同時透過網際網路進行資金募集與市場測試,直接由消費者對創意進行評分與資金挹注,當新創企業成功募得資金時,亦表示該創意受到市場青睞,商業化的困難度相對較低。

創建晚期的企業所開發的產品或服務模式,已具備商業化的雛形,需要投入相對較多的資金,協助企業成功跨入早期成長期。除了資金外,此時期的企業需要建立許多的管理制度,包含生產、財務、行銷等產品量產後,能夠快速擴張市場有率由於需要耗費較高的時間成本資金不夠燒的情況下,使許多企業在跨入早期成長期之前跌落死亡之谷。傳統上,創建晚期的主要融資管道為天使投資人,主要原因在於天使投資人除能投入較大規模的資金外,亦能提供建立管理制度指導,並透過天使投資人的人脈,協助企業取得供應商與通路的支持,降低掉落死亡之谷的機會。而在新興網路金融創新崛起的年代,股權式群募平台係由天使投資人與具一定財力的一般投資人所組成,且有能力提供經營管理的建議,如中國的天使匯,故平台成為新創企業跨越死亡之谷的重要融資管道。

 

防弊不僭興利 創造群募平台的網路外部性應先於投資人保護機制的建立

我國民間群募平台均為回饋型,包含flyingV、嘖嘖、104夢想搖籃、LimitStyleOPUSGOGOHero與創夢等,其中flyingV為目前國內最大的群眾募資網站。2014flyingV擁有超過一萬名以上的註冊用戶,共有523件提案上架募資,成功募集的案件約238件,成功率約為46%,有78,688人參與贊助支持,總募資金額超過新台幣1.15億元,較2013年募資4,160萬元大幅成長,其中逾件專案募資超過門檻金額的倍。由此可知,我國回饋型群募平台規模正快速成長中,有利於彌補種子期企業的融資管道缺口,以及協助創意實現與商品或服務模式的開發。

在股權式群募平台的推動與發展上,金管會及櫃買中心規劃的「創櫃」已於201413上線,截至2015526為止,申請登錄創櫃板的公司有139家,累積成功登錄共有62家,透過創櫃板籌資金額為新台幣1.98億元。此外,金管會目前已規劃開放券商經營股權式募資平台,但對投資人與募資方的限制可能會降低兩者對平台的使用意願。「一般投資人的單一募資案的投資限額為新萬元,每年於單一平台的投資總金額不超過萬元」,是否限制運用網際網路帶動長尾效應的可能?或是造成股權過於分散使得企業不願使用此募資平台?「籌資總額年不得超過1,500萬,而且每次募資只限於單一平台」,是否會阻礙具國際發展潛力的新創企業使用募資平台?

保護投資人很重要,但現階段應設法擴大募資平台的正向網路外部性,吸引國內外投資人與募資方使用更為重要,因為無人使用的募資平台,也不會需要保護機制。金管會的思維應從「防弊」轉為「興利」,先達成協助新創公司快速募資,以及吸引國內外的新創公司來使用之兩大目的,再來探討投資人保護機制的設計,以免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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