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因應中國低價傾銷的利器——反傾銷稅之相關案例分析
張明仁 (2007/05/07) 《台經月刊第30卷第5期》
前言
傾銷為國際貿易上惡意銷售行為之一,出口國藉由本身的優勢,用低於國內市場價格的方式出口產品至其他國家,藉此破壞進口國內市場,使進口國產業受到損害。為了減少這類情事發生,課徵反傾銷稅便是進口國防護出口國使用傾銷手段的重要措施之一。早在18世紀歐洲重商主義的興起,對於傾銷及反傾銷就十分重視,不過當時世界上並未有類似於WTO的組織,且各國間也無明確的調查課徵程序。到了GATT時代之後,反傾銷便有詳細規定,其中主要依據為「反傾銷協定」,並且在1994年烏拉圭談判加強其規範,以避免各國有太多行政裁量權,也讓反傾銷調查更為公平及透明,之後由GATT蛻變而成的WTO,也延續GATT的政策及相關方針。台灣為WTO的會員國,自然也要遵守WTO的相關規範,目前國內反傾銷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主要依循的法律為「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台灣與中國加入WTO之後,兩岸的經貿交流愈來愈頻繁,根據國貿局的統計顯示,截至96年4月1日止,工業產品8,675項的產品中有7,286項產品開放中國進口,農產品2,240項中有1,410項產品開放進口,農工產品總計開放了8,696項中國產品進口,占全部產品的79.67%。這些產品中有部分產品,因中國挾其本身低價優勢傾銷至台灣,對於台灣產業造成實質的嚴重衝擊。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便是去年(95年)6月1日對中國毛巾課徵反傾銷稅最為有名。主要原因是毛巾案為台灣第一次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也是財政部發動職權主動展開調查。毛巾案無疑使台灣近幾年飽受中國低價傾銷市場的其他產業注入強心針,截至今年4月為止,除毛巾案之外,非塗佈紙、鞋靴這兩項產品也對中國提出反傾銷申請,且業已進入調查階段。反傾銷稅的課徵確實為對抗中國低價傾銷的重要利器之一,所以上述三項產品實有進行介紹及分析的必要,如此可以使其他產業,對於反傾銷稅有更深的認識,當面臨相同困境時,能夠靈活運用反傾銷的申請,保護國內產業。
毛巾案
財政部於去(95)年1月間接獲經濟部通知,經濟部於調查期間發現中國進口毛巾有傾銷情事。為期審慎確認毛巾案傾銷與損害之事證,財政部經委請相關單位蒐集中國進口之毛巾產品進口價格、當地市場價格及我國毛巾產業之生產、營業等資料。經財政部檢視,初步發現中國進口毛巾有傾銷及損害國內產業之情事,已符合進行反傾銷調查審議要件。經過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19次會議審議後,財政部於95年3月1日公告對中國進口毛巾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毛巾案為台灣第一宗對中國提出反傾銷申請的產品,且經過調查後,初步確定有反傾銷事實,且決定課徵反傾銷稅。但有六家廠商主動提出價格具結,所以財政部最後決議,除提出價格具結的六家廠商外,剩餘廠商則是課徵204.1%的稅率,課徵時間溯自95年6月1日起實施,迄100年5月31日止,為期五年,但對於提供價格具結的業者,財政部為確保價格具結措施足以消除產業損害,若經查出相關進口商有以低於具結價格銷售貨物或其他違反具結之情事者,財政部將立即停止其價格具結,並補課其應課徵之稅額。表1為毛巾課徵反傾銷稅的相關時程表。
反傾銷稅、中國低價傾銷、毛巾案、鞋靴案、非塗佈紙案、WTO規範、台灣經濟保護、產業損害、國際貿易、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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