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邁向台灣國際化的新進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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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政經瞭望】邁向台灣國際化的新進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展

江怡慧  (2014/01/07)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期》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現況

   經建會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將採取兩階段進行推動,第一階段已20138月正式啟動,而第二階段則預計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之後,無論是中央指定規劃或是地方申設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才能正式適用條例內的相關優惠政策與措施,為特定區域內,物流、人流、金流、資訊流及知識流等各項限制進行鬆綁,加速市場開放、國際接軌。

   根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在區位選擇上,經建會已規劃「六海一空一農技區」作為示範區範圍(附表),包括:蘇澳港、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安平港及高雄港六大港口,加上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計畫以現行八處地區為核心,運用前店後廠的概念,結合鄰近園區同步推動進行深層加工,以延伸產業價值鏈。

 

   「六海一空一農技區」示範區域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發展重點以「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第一階段推出四項優先示範產業,分別為:智慧運籌、國際醫療、農業加值、產業合作等前瞻性經濟活動,以高端服務業及加值型的加工產業為主,規劃「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移動」、「開放市場接軌國際」、「提供便捷土地取得」、「建置優質營運環境」等具體推動措施,使產業領域與營運活動更加多元化。未來進入第二階段之後,發展將運用「4+N」的概念,不會只侷限在第一階段的四項產業範圍,以擴增示範區的效益。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動機制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運作層級,主要可區分為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共兩個層級。目前規劃主管機關,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通過為分界,條例通過之前為行政院經建會,負責自由經濟示範區前期相關規劃,與研擬特別條例。條例通過之後為經濟部,負責特別條例之相關解釋、子法規之訂定或是會同訂定,以及新示範區的申請設置、審核等事項。

   另一方面,管理機關原則上規劃由申設示範區機關選定適當的機關來擔任之。若選定之管理機關,非申設機關之所屬機關者,應另徵詢該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管理機關主要工作,乃負責掌理示範區內各項行政事務,並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雖然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仍在研擬中,但由於第一階段已正式上路,因此為加速服務投資廠商,示範區已由「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服務,作為示範區綜合性諮詢服務平台,協助業者瞭解示範區之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資訊。此外,「農業加值」部分,單一窗口則已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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