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透視經濟部科技專案之專利價值及競爭趨勢
邱秀玲 (2014/10/07)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0期》
專利價值創造意涵
專利係指當我們發明或創作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可供產業上利用時,為了保護專有權益,應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之權利,因此,專利具保護研發成果的效益。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法定義,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利。包括:發明型專利(invention patent)、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注1)、設計型專利(design patent,注2)。其中,發明型專利係指凡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其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故申請發明型專利之要件須考量其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才符合發明之定義,亦代表其創新動能之表現,故本研究將以發明型專利進行價值觀測。
發明型專利之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時(圖1),智慧局會即時給予一申請案號,而根據專利法第36條,發明型專利申請採早期公開制度(注3),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之情事,其申請內容將於18個月後公開,並登載內容於網站上及給予一公開號,往後任何人可使用該公開號於智慧局網站上調閱該發明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公開本。而自2002年10月26日起申請之發明型專利採申請實體審查制度,就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有不予專利事由進行審查,若無不准專利事由則應予發明專利(注4),智慧局即會進行公告、發給證書給予專利權及給予一專利證書號數(即公告號),此刻即表示申請人取得該項專利權。
圖1 發明型專利自申請至獲得之重要時點
申請人於取得專利權後,等同是由政府給予申請人法律上的排他權,然而,後續專利所創造之價值亦將決定於專利是否可以讓持有人獲得某種商業上的利益,因此,僅以專利產出數量作為專利指標評估並無法正確反應產業技術現況及企業研發能量,若專利後續可進一步被加值運用,將促進專利之技術研發價值達最大化。一般而言,專利多以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移轉(Transfer或Assign)等方式進行後續業界之加值運用,且當專利權本身品質愈佳、專利技術應用範圍愈廣、市場接受度愈大,專利價值也愈高。
專利評價模式觀摩(注5)
整體而言,僅以專利產出數量作為專利指標評估,並無法正確反應產業技術現況及企業研發能量,由國外專利分析相關研究(附表),(1)以時間作為分析策略:包括以專利持有時間研究專利對專利權人之經濟價值;以專利維護之有效性衡量其經濟價值,維護年齡愈高代表價值可能愈高;(2)以次數(頻率)作為分析策略:包括提出加權專利被引證數(Citation-weighted patent)的重要性,及專利被引證數應為衡量專利品質與專利價值的有效變數;專利被引證次數與廠商的市場價值具有高度相關,擁有高度專利被引證次數的廠商多具較高的市場價值;藉由專利訴訟的次數,來決定此專利的價值重要程度;以專利在各個不同國家提出申請作為衡量依據,專利申請國別愈多,專利持有人所花費的成本就愈高,只有專利持有人預測該專利未來可以獲得高報酬,才願意支付額外的成本獲取各國專利保護,也意味著其潛在市場規模;(3)其他分析策略:以專利統計與經濟成長研究兩者之相關性;以專利取得的強弱代表創新績效;以專利申請數、專利核准數作為創新活動的產出指標將專利數與貿易期刊未取得專利的創新紀錄加總取得創新數;以專利公報中所公開的相關訊息,對競爭對手而言也會產生正面的外部性,公開的技術訊息愈多,也降低了專利對專利權人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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