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從舊協定到基於數據的治理:亞太服務業永續改革與企業參與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從舊協定到基於數據的治理:亞太服務業永續改革與企業參與

張雅程(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2025/11/10)    《台經月刊第48卷第11期》

本文聚焦亞太區域服務業,從制度演進、指標檢視與企業參與三方面,探討APEC服務業改革的停滯與差異。透過分析跨境供應、商業設立、人員流動與透明度等指標的限制趨勢,梳理區域內政策演變與監管調整脈絡,並說明企業以工具導向策略因應數位障礙、提升參與度的趨勢。最後以台灣為例,分析在產業結構與地緣經貿環境下的政策方向,提出企業與政策協同發展的建議。

 

亞太服務業貿易:理論與沿革

亞太服務業貿易的制度化進程,始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於1995年實施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該協定首次以多邊框架規範服務貿易,並明確界定四種供應型態(Modes of Supply),成為衡量市場開放程度的重要參考依據。第一種(Mode 1)為跨境供應(Cross-border Supply),即服務從一國境內輸送至另一國的消費者,例如電信或金融服務;第二種(Mode 2)為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指消費者前往境外接受服務,如教育、醫療或觀光;第三種(Mode 3)為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服務供應者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是外資能否進入當地市場的關鍵所在。最後一種(Mode 4)為自然人流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則涉及專業或技術人員的跨境流動與資格認證。

除了四種服務業供應模式外,GATS將服務業分為12大部門,並細分約160個子部門,提供了一套統一的分類標準,迄今仍廣泛被學術界和政策領域採用。這些制度設計不僅奠定全球服務貿易規範基礎,同時也為區域合作指明了方向。

在多邊體系建立了服務貿易規範之後,APEC亦迅速將服務自由化納入自身區域進程。1995年成立不久的APEC發布實踐茂物目標的「大阪行動綱領」(Osaka Action Agenda, OAA);OAA中明確指出,自由化與便捷化應涵蓋「貨品、服務與投資」三大領域,並強調所有措施須與WTO一致,確保亞太區域發展與GATS相輔相成。服務業在極早就被定位為APEC區域自由化藍圖,也突顯APEC有意透過提升透明度、逐步減少限制去協助當時WTO的GATS的建制化工作。1997年APEC成立「服務業工作小組」(Group on Services, GOS),作為隸屬於貿易暨投資委員會(CTI)下的專門機制,將實踐服務業的發展、自由化與便利化落實至具體工作,為成員提供一個補充WTO之外的政策對話平台。其職責不僅包括檢視與推動跨論壇計畫,也涵蓋促進資訊交流、強化透明度及提出政策建議,以回應區域內服務業的共同需求。

亞太服務業貿易數位交付服務服務業自由化監管透明度數據治理企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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