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國際再生能源氣體憑證制度之發展趨勢
張嘉宏(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2025/10/09) 《台經月刊第48卷第10期》
各國正以憑證制度推動再生能源氣體發展,其中歐盟著重資訊揭露與跨境互認,透過能源來源證明確保環境價值不被重複計算;美國則藉再生燃料標準與低碳燃料標準,結合識別碼、信用額及稅收誘因,要求供應商履行減碳義務;另一方面,英國、日本、韓國與澳洲亦陸續建立或試行制度,整體而言,未來如何兼顧環境效益唯一性,並推動標準化與互認,將成為市場擴展與國際貿易的關鍵。
再生能源氣體(Renewable Gas)如生質甲烷(Biomethane)與再生能源氫等,在能源轉型與碳中和進程中逐漸扮演關鍵角色。為確保其環境效益真實與可驗證性,各國開始擴大能源屬性憑證制度的應用,作為市場交易、碳盤查與遵循政策規範的重要工具。本文以歐盟與美國制度為核心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比較英國、日本、韓國與澳洲的相關實踐,以研析國際再生能源氣體憑證制度之發展趨勢。
歐盟透過《再生能源指令》及「氫能與脫碳氣體市場套案」(Hydrogen and Decarbonised Gas Market Package)建立以能源來源證明(Guarantee of Origin, GO)為核心的制度,要求成員國必須對再生能源氣體全面發行、註冊與註銷憑證。歐洲發證機構協會(AIB)、歐洲再生能源氣體註冊組織(European Renewable Gas Registry, ERGaR)與歐盟聯合資料庫(Union Database, UDB)共同推動跨境互認與全程追蹤。此一架構強調資訊透明與市場一體化,確保環境效益唯一性並提升消費者信任。
美國在聯邦層級實施「再生燃料標準」(Renewable Fuel Standard, RFS),以再生燃料識別碼(Renewable Identification Numbers, RINs)作為遵循政策規範工具,要求燃料供應商透過購買與註銷RIN履行混摻義務;在州層級則以加州的「低碳燃料標準」(Low Carbon Fuel Standard, LCFS)最具代表性,該制度以生命週期碳強度為基礎核發信用額(credit),直接反映燃料的減排效益。《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進一步設立45V條潔淨氫與45Z條潔淨燃料稅收抵免,依碳強度提供財政誘因,並由能源部的GREET模型統一計算方法。美國制度結合法定規範與財政誘因,既確保遵循政策規範要求,又能有效地創造市場需求並推升投資規模。
再生能源氣體憑證、歐盟《再生能源指令》、美國「再生燃料標準」、加州「低碳燃料標準」、能源來源證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