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完備資料治理政策打造有利數位經濟發展之法規環境
陳映竹 (2024/06/10) 《台經月刊第47卷第6期》
全球政府已視資料流動為發展數位經濟之重要關鍵,認同限制資料傳輸、要求資料在地化,會提高跨國企業營運成本,也希望協助企業在法律規範下自由跨境傳輸資料並保護隱私。本文觀察歐盟、美、韓及台灣於資料與隱私保護立場、制定規範,藉由國際合作建立信任機制。我國應盡速完備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建立資料可攜性與互通性之傳輸機制,建立法規框架,便利資料流動,鼓勵使用及再使用資料,協助發展數位經濟,引導台灣實現數位願景。
「資料」(Data)多年來在數位與網路科技蓬勃發展下,在國際間被認同為「關鍵戰略資產」。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認同「資料」為達到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之重要角色,區域與國際階層的跨國資料傳輸可協助解決社會、經濟與環境等問題,並提醒需注意現今資料和資料流動擴大全球數位落差。國際網路治理論壇常年將資料治理列為重要議題,並呼籲各國發展資料監管政策與法規之同時,應發展保護隱私政策及法規,近年來因發展人工智慧技術需依賴大量資料訓練基礎模型之趨勢下,更應注重使用資料與保護隱私之政策。
2019年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Shinzo Abe)於世界經濟論壇及G20大阪峰會提出「基於信任的資料流通」(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概念,以促進資料自由流動,同時確保對隱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之信任。2019年G20大阪峰會中討論連結和使用資料為提升生產力之重要工具,所有服務業和製造業部門都會產生及傳輸資料,且以不同型式儲存於某個區域或某國之資料中心,若一國主動要求限制資料傳輸、資料在地化,可能迫使跨國企業必須於該營運國設置或租用資料中心,導致過高的法遵與參進成本,減損企業至該國營運之意願,抵消數位化所帶來之益處,阻礙該國經濟成長,故限制跨境資料流動為國際貿易體系中沉重之成本之一。
G20工業國集團2019年時認可DFFT,G7工業國集團則於2023年4月之廣島峰會中,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資料治理、隱私和數位經濟相關領域成就,邀請OECD負責建立DFFT之「夥伴關係制度」(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Partnership, IAP),凝聚各國主管機關、跨學科之資料治理專家、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1)制定兼容的政策、工具和實務,以充分實現資料流動、遵守現有與資料相關監管要求;(2)了解發展DFFT所面臨之關鍵障礙與挑戰;(3)發展與DFFT相關之技術,如隱私增強科技;(4)支持實現DFFT之相關法律,如示範合約條款與認證國際隱私框架等機制。DFFT之概念已陸續被各國政府認同。
2018年歐盟實施《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後,開始推動數位身分錢包;本文亦觀察美國及韓國的資料治理政策與應用發展,最後檢視台灣發展現況及提供建議。
歐盟利用GDPR形塑歐盟資料保護與流動之環境,便利人民和企業於成員國境內流通具可攜性及可互通性之資料,方便使用公共服務;美國除推動數位貿易與治理政策外,各州亦建立隱私保護法,發展聯邦等級法規,保護人民隱私及協助資料流通。
資料治理、數據隱私、跨境資料流動、GDPR、數位經濟、個人資料保護、數位身分、資料互通性、法規環境、數位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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