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英國與德國促參推動經驗與啟示
詹育蒨、黃崇哲 (2007/09/10) 《台經月刊第30卷第9期》
遍及歐洲各國所採行的公私夥伴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已然成為各國政府在建設基礎設施與提供公共服務的另一種選擇;所謂公私夥伴模式,就如我國習慣稱呼的BOT(Build-Operate- Transfer)模式,是針對各項政府所應提供之公共功能,藉由吸引民間部門之投入,以借重其資金與經營效率,來提升國民福祉。簡而言之,PPP與BOT均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後文簡稱「促參」)之一種,以有別於由政府公部門進行預算籌措、興建、與經營之傳統採購模式。
民間參與公共工程的啟蒙地─歐洲,是早在18世紀中期英國經濟學者發展出的「土地競標」(Competition for the Field)原理,提出將獨占的公共工程建設權透過拍賣或特許權的競標,來弭除公共建設的壟斷,此即為民間參與公共工程的雛形,而晚清時期台灣總督劉銘傳為了推動台灣鐵路的興建,則是直接利用特許權的授與來加以推動之。但整體而言,近代的PPP/BOT促參機制,則是遲至19世紀中葉,方由里昂輸水特許權的發放發展成法國特許權系統,而後才有更多的國家依循此種特許權的模式來建設其基礎工程。
截至目前為止,各國儘管在推動對象上,大抵仍為學校、醫院和監獄等公共建物之興建營運,但在推動目標與策略上各國仍有相當差異,相當值得彼此相互經驗交流與學習。而我國自2000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告施行以來,期望有效藉由民間力量的導入,來提升我國公共建設的質與量,以增進國民福祉,更使我國公共建設之興建,以及公共服務之提供邁入世界先進國家之林。
對歐盟國家而言,除前述的法國BOT模式外,最早具體化者應可回溯至英國的PFI模型,其後包括:德國、義大利和荷蘭也都差不多在1992年開始積極地在基礎建設、公共資產運用間推廣PPP,歐盟國家更於2005年11月15日正式通過歐盟地區執行公私夥伴模式之共識,只是各國家在採用或推行PPP計畫時,卻仍面臨了許多制度面的課題。因此,除英國已利用較成熟的制度規範來估算如“Value of Money”此類政府自行辦理的比較基準外,其他國家也在修正其法規及金融環境來推動PPP。故本文將分別就對英國、德國分別加以介紹,以作為檢視我國促參政策及措施之參考,並期早日與世界銜接,以利我國未來促參政策之推動。
英國的PPP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民間參與公共工程的經典模式,源自於英國,將民間參與公共工程的精神發揚光大,並應用在各種不同產業領域。PPP的前身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於1992年引進英國,其初期的精神是把以往由公部門所從事的建設、服務、資金籌措及營運維護等作業,交由民間來參與,藉此引進民間的資金、技術與企業經營手法,來提高服務品質與效率。其沿革係受八○年代英國經濟低迷、財政困窘的影響,致工程品質低落,當時的首相推動了「Next Step」的施政方針,以尊重市場機制、小規模政府的政策理念,進行了行政改革及財政再造的措施,藉由國營企業民營化、政府機構代理化及公共建設資金活用化的施政方針,使民間資金導入公共事業建設的思維已然成形,立下PFI的契機。到了1997工黨的領政下,將PFI轉向成PPP,而進入了PPP的全盛時期。
在英國PPP自從開始以來就積極的進行,1997年成立的財政部PFI工作小組(Treasury Taskforce)是中央的主管單位,並在1998年經過Bates I和II改組成英國夥伴關係公司(Partner-ships UK)和公私合營計畫(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rogramme. 4Ps)。蘇格蘭以及愛爾蘭更分別在1999年及2001年時成立了類似較小的特別工作小組,而英國夥伴關係公司本身更轉型成一個PPP實例。
PPP模式、BOT、英國PFI、德國PPP、基礎建設、公私夥伴關係、政府支出最佳化、風險分攤、促參法、財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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