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多維架構下,迎接貿易便捷化時代
蔡靜怡 (2017/04/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4期》
2017年2月22日WTO宣布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正式生效(注1),象徵WTO成立以來最具意義與商業價值的多邊成果。該協定主要強化各國海關通關便捷化,達成簡化、透明化及電子化的便捷程序,有效降低通關作業成本,提升貿易利益。
APEC全球貿易便捷化的發展進程
對WTO已開發及開發中成員國而言,TFA實現了多邊貿易體系下的雙贏局面。對已開發成員國而言,降低在全球價值鏈的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商和跨國企業的經營效益;對開發中國家而言,藉由TFA保障其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地位,獲得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的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價值鏈發展蓬勃的背景下,國際分工導致大量中間產品與零組件貿易的跨境流動,而貿易便捷化措施提高中間財與零組件貿易的程度遠遠超過最終產品貿易,有利於全球價值鏈與國際生產網絡之發展。
(一)1994年揭櫫茂物目標
全球貿易便捷化的發展進程,WTO並非開路先鋒,1994年APEC領袖會議揭櫫之「茂物目標」(Bogor Goals),將推動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及便捷化(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TILF)列為APEC的兩大支柱,隔年將經濟暨技術合作(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ECOTECH)納入APEC的第三支柱。1995年APEC領袖承諾採取共同行動以促進貿易便捷化之達成。因此,貿易便捷化倡議在大阪行動綱領中處處可見。例如:鼓勵各經濟體漸進式降低非關稅措施,採取行動以便利貿易活動。在APEC帶動該議題下,WTO於1996年新加坡部長會議中決議將貿易便捷化之推動列入多邊回合談判議題。
(二)1996~1999年經濟體透過共同行動計畫執行
1996年APEC開始著手貿易便捷化的相關計畫,初期(1996~1999年)主要由經濟體透過共同行動計畫的方式執行,該時期的貿易便捷化措施強調回應企業界盼望減少貿易文書工作、簡化流程以及容易取得資訊的要求。1999年APEC在盤點貿易便捷化的工作成果後,提出13項貿易便捷化之成果清單(注2),部長會議認可該清單,並指示該領域工作應拓展與企業界及社群間之溝通,以對貿易便捷化有更全面的瞭解。
(三)2000~2010年貿易便捷化成熟期
2000~2010年這十年期間為APEC執行貿易便捷化的成熟階段,2001年通過APEC貿易便捷化九大原則,包括:透明化(Transparency);溝通與諮詢(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簡單化、可行與有效率(Simplification, Practicability and Efficiency);非歧視性(Non-discrimination);一致性與可預測性(Consistency and Predictability);調和、標準化與互相承認(Harmon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Recognition);現代化與新技術的使用(Modernization and the Use of New Technology);合法程序(Due Process);合作(Cooperation)。同年,APEC領袖會議通過上海約章(Shanghai Accord),除了貫徹上述的九大原則外,並提出於2006年降低交易成本5%的目標。
2001~2010年APEC提出了兩個階段的貿易便捷化行動計畫(Trade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 TFAP),第一階段的TFAP I執行期間為2002~2006年,實施範圍包含四大領域,包括關務程序、標準化與一致性、商務人士移動及電子商務。提出具體行動與措施清單,並以客觀衡量標準與能力建構成果等檢視方法進行測試,提出最終報告。
2005年APEC釜山領袖會議中決議,延續TFAP I的基礎,持續推動第二階段的TFAP II,其目標為自2017~2010年間,再減少5%的交易成本。第二階段TFAP主要延伸第一階段的四大領域,分別在關務程序措施方面有所革新,特別重視貨物放行時間調查(Time Release Survey, TRS)、在世界海關組織(WCO)的基礎上執行、無紙化/自動化之貿易相關程序,以HS公約調和稅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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