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課徵能源稅對台灣服務業之影響分析
梁啟源、鄭睿合、郭博堯、林文祥 (2014/12/08)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2期》
能源稅意涵與制度
(一)能源稅意涵
能源稅為綠色稅制(環境稅)的一環,根據歐盟統計局的分類和定義,能源稅被包含於環境稅之中,且主要課稅標的為運輸用或經常性使用的能源品項,例如:汽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煤和電力,且碳稅被歸類為能源稅之下(圖1)。
圖1 環境稅、能源稅及碳稅關係分類
施文真(2012)提及碳稅主要針對產品本身或其原料的碳含量、產品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予以課稅,透過賦稅課徵以降低各類產品於生產或消費過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能源稅則可依據該能源產品的價格、數量、抑或是碳含量等不同的標準作為稅率訂定的基準。OECD (2001)在一份與環境相關稅制的研究報告中亦將碳稅列為能源與燃料稅的一種。梁啟源(2008)指出,課徵能源稅係為降低能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同時達到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效果,即以碳稅之意涵為主。因此,課徵能源稅主要是為了讓能源使用者的行為可以反映所有相關成本,以降低生產或消費過程中的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減少環境的負面衝擊。
(二)歐洲主要國家能源稅制度
各國對於課徵碳稅之項目不一(表1),但皆對天然氣進行碳稅課徵,且對天然氣、汽油以及煤課徵碳稅最為普遍。以各國課徵碳稅之稅額、年稅收額以及稅收用途來看(表2),課徵稅率在各國間因品項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瑞典為避免稅額負擔過重以維持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對工業與農業部門課徵工業稅率,挪威則依不同油品項目課徵不同稅率,Johnston (2012)指出,挪威針對原油生產和天然氣抽取課以71.84美元/噸CO2的最高稅率,而能源密集產業(如航空運輸業、水泥業、鋁業等)或部分產業則享用免稅或最低稅率,例如漁業之稅率為8.76美元/噸CO2。此外,多數國家在配套措施上則採以減少所得稅額、環境補貼與回饋工業部門、用於氣候變遷減緩計畫等方式。且依據IEEP (2013)、Eurostat (2014)、Worldbank (2014)等統計資料可知,北歐國家近年來均調升碳稅稅率以達碳排放減量目標。
表1 2009年各國課徵碳稅之主要項目
表2 各國碳稅政策概略
(三)國內歷次能源稅制內容之建議與草案
1987年賦改會即有規劃討論能源稅制之建議,由歷年來能源稅制規劃可知(圖2),能源稅課徵目的在於促進能源運用、環境維護,將能源使用之外部成本內部化,課徵品項由原油及天然氣擴大至煤炭及各類油品項目,課稅方式則採從量課徵,並採逐步漸進方式以減緩課稅衝擊。相關配套措施則建議將能源稅收用於取消貨物稅、調降所得稅、對低收入戶給予補助,以及鼓勵廠商進行節能等方式。目前財政部推動能源稅的構想係將汽燃費、水汙費、空汙費等全數整合為單一賦稅,唯因考量經濟成長、物價等因素,於2013年5月宣布能源稅暫緩開徵(表3)。
能源稅、碳稅、綠色稅制、服務業衝擊、稅收配套、減碳政策、能源價格、碳排放、一般均衡模型、節能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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