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淺談日本共同研發組織型態對我國發展產學研合作計畫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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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淺談日本共同研發組織型態對我國發展產學研合作計畫之啟示

李嘉華  (2008/12/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2期》

共同研發計畫的形成

所謂的「共同研發」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之企業共同從事研發活動,或由政府所屬的研究機構(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和民間企業共同從事研發活動。進行共同研發計畫對日本的企業而言,是一種相當重要的運作模式,共同研發具有(1)節省資金(2)減少道德風險(3)提高投資研發效益等效果,因此日本政府長期以來持續支持與導引企業參與共同研發活動,為其推動經濟發展中的重要項目之一(宋成華,2005)。

在日本共同研發計畫的形成,主要來自於產業諮詢研究小組,這些小組是由政府或由民間設立,集合產、官、學三方人才(官方主要來自於通產省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研究人員)討論產業技術發展的前瞻性課題,諮詢小組通過該前瞻性產業技術有實行共同研究之必要性,便會向通產省或產業公會提出建言,產業公會則會向通產省提出預算要求,若通產省認為有由政府補助研發活動之必要性時,會編列預算,使之成為一項國家計畫,並透過「新能源及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NEDO)執行;此外,產業公會或民間企業本身亦可自發性的研擬共同研發計畫,由企業自行組織研究團隊,進行共同研究活動(劉大年、顧瑩華、陳添枝,1999)。


日本共同研發的組織型態

近年來,日本政府為因應產業環境的變遷,積極著手研擬、修訂相關法案,致力於日本商法的現代化,透過對企業組織相關法規之改制,陸續提出新型態的共同研發組織,例如:2004年提出的「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LP)、2008年草擬中的「新型態研究法人」等。
目前在日本已有兩種主要型態之共同研究組織,包括:(1)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2)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LP);另外,尚有屬於草案研擬階段的「新型態研究法人」,茲簡單說明並比較其優缺點如下。

(一)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

日本政府有鑑於國內企業投資於研發活動之比例相對於世界其他工業大國低,且日本國內中小企業眾多,不僅投資研發資金不足,資金投入往往容易有重複投入的現象產生,因而認為若鼓勵企業進行共同研發,將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開發,遂於1961年公布「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法」,正式賦予「研究組合」法人的地位,使該類研究組合型態可以透過法人的身分,有效進行研究計畫的控管並享受租稅優惠措施。

根據「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法」之規定,該研究組合之成立目的需為從事與礦工業之生產技術相關之研究開發,同時該組合成員之決議權與選舉權完全平等,與一般企業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有明顯的區隔。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之設立必須向通產省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才能成立,申請時必須載明研究開發之內容,因此研究目的消失或內容變更,該研究組合就必須立即解散或向通產省申請變更事業內容,亦即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為一種為進行某件技術研發計畫而成立的短期性質之法人單位。

此外,日本政府為了鼓勵民間企業積極參與研發活動,於其稅法上提供了相當多的獎勵措施,包括有(1)針對企業進行一般研究活動的獎勵措施;(2)針對官民進行共同研究的獎勵措施;(3)針對進行基礎研究活動的獎勵措施…等。其中亦有針對企業以「研究組合」型態進行共同研究的獎勵措施。茲說明「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適用之優惠措施如下(劉大年、顧瑩華、陳添枝,1999):

共同研發產業技術有限責任事業組合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稅收優惠產學研合作技術創新長期研發計畫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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