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從政策面看寬頻匯流對電信產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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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從政策面看寬頻匯流對電信產業的影響

劉柏立  (2008/05/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5期》

美國的放寬管制政策

美國在放寬電信管制方面,主要表現在解除RBOC寬頻網路的相關義務,裨益投資發展誘因之提供。事實上,為促進寬頻網路的普及利用,FCC在2004年12月第四版的「UNE規則」中,早已免除光纖網路的開放義務;翌年(2005年)8月除了決定把xDSL服務定位為「資訊服務」外,並依據第三版「UNE規則」的3年過渡條款,自2006年10月起不再適用「UNE規則」之開放義務。此項鬆綁政策,已於2007年10月獲得聯邦法院的裁判支持,確立其為「資訊服務」之地位,管制強度大幅降低。此外,在無線寬頻網路方面,FCC於2007年3月將之定位為「資訊服務」,採低度管制,裨益有線、無線寬頻網路鬆綁政策一致性之確保,增進全美寬頻網路之健全發展。

而在電信業者參進廣電服務方面,基本上依法取得地方政府的特許執照後,即可提供服務。惟電信業者若欲提供全美規模之服務,則必須向超過3萬以上的地方政府一一提出申請,非常費時。為因應通訊傳播匯流發展趨勢,目前已有部份州政府(例如德州、維吉尼亞洲、印第安那州、加州、喬治亞州、俄亥俄州等)修改法規,改以州為單位的有線電視特許執照核發制度。

FCC則於2007年3月發表新規則,主要內容包含:明定地方政府對新競爭業者申請特許之審核時間;禁止地方政府對申請人要求過當之網路建設;禁止地方政府對申請人徵收超過法定上限之特許費;禁止地方政府對申請人要求相關頻道之優惠義務等重要事項,提供電信業者參進有線電視市場之有利環境。

在前述寬頻網路鬆綁政策的背景下,不僅提供美國電信業者擴大投資的誘因外,更有效創造電信產業與有線電視產業間的異網競爭局面,進而促使寬頻匯流服務蓬勃發展。


寬頻匯流之內涵與價值

本文所稱之寬頻匯流服務,基本上是建立在數位化與寬頻化的基礎上,由電信業者(或廣電業者)進行既有服務之多元整合;其事業主體或以單一企業,或以異業間策略聯盟的形式,提供多元整合服務,裨益消費者得以更便捷的方式、更優惠的價格,享受多元的通訊傳播服務;其發展模式,茲彙整如圖1所示。

 

1  寬頻匯流服務發展模式示意圖

  

換言之,1990年代以降,隨著電信技術進步而帶動市場匯流發展,遂乃出現:FMS、FMC、Double Play、Triple-play、Quadruple-play、Multi-play、Set Service、Package Plan、Package Service、Total Communications So-lution、Convergence Service、One Stop Service、Bundled Service、Broadband Convergence Service,等形容匯流服務的創新名稱,本文將之統稱為寬頻匯流服務。就此意義而言,近年來國內常見的「通訊傳播匯流」乙辭,亦得視為寬頻匯流之同義語。蓋通訊傳播匯流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在數位化與寬頻化的基礎上(如圖1所示),因此本質上是相同的。

要言之,寬頻匯流服務之提供,對電信業者(或通訊傳播業者)而言,具有如下重要的經濟性意義:其一為有效增加ARPU的貢獻,蓋每一用戶每新增一項服務,自然對ARPU之提升有所貢獻;其二為防止既有客戶的流失並擴大新用戶的加入,蓋單一網路提供多元組合服務,不僅可減化申辦手續,配以優惠價格則可防止既有客戶的流失並擴大新用戶的加入;其三則為有效分散設備成本,與其單一網路提供單一服務,不如單一網路提供多元組合服務,可有效降低每一服務的損益平衡點。因此,在寬頻匯流的趨勢下,提供寬頻匯流服務漸將成為市場主流。主要國家電信業者提供寬頻匯流服務動向,茲彙整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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