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日韓再生能源推廣政策及最新發展趨勢
何玉麗、林子晴 (2013/05/16) 《台經月刊第36卷第5期》
亞鄰國家之日韓兩國,與我國相同,同樣為能源資源匱乏、長期仰賴進口,故再生能源成為提升能源自主獨立重要選項之一。另一方面,在日本福島核災突顯核能安全疑慮,以及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變遷等多方因素考量下,再生能源發展與推廣益顯重要。為全面加速再生能源發展,2012年日本由再生能源配比標準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轉為電能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同年,韓國卻自FIT制度轉換為RPS制度。因此,本文擬透過日本與韓國再生能源推廣政策及最新發展趨勢之彙整,探究其制度轉換原因與意涵。
日本
在311地震後,核能安全遭受民眾質疑,邁入法定大修的核能機組重啟運轉不易,而永不耗竭、有國產能源之稱,且潔淨的再生能源大受青睞。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特別法」(注1)草案,於2011年迅速獲國會審議通過,自2012年7月開始實施,成為日本FIT制度重要法律依據,而2003年4月生效的RPS法宣告廢止。
再生能源發電的電能,規定由綜合電業全額收購,電力系統的公開聯通即顯得不可或缺。配合此一法令的通過,日本隨之積極檢討電力事業改革,並於2013年4月2日確定了電力系統改革基本方針,建構透明開放的電力系統,期使電源更趨多樣化與分散化。在周邊配套措施即將周延的加持下,日本FIT制度的推廣備受關注。
(一)再生能源推廣目標
根據日本在規劃此一制度時的估計,制度啟動十年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將增加3,200~3,500萬kW,為2009年的3.4倍;二氧化碳排放將減少2,400~2,900萬噸,相當於日本排放量的1.8~2.2%。2020年代初期,預估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超過20%;產業關聯帶動效果達十兆日圓以上。收購費用平均約4,600~6,300億日圓/年,以月用電量300度的住家來看,附加費含太陽光電餘電收購部分約150~200日圓/月,增幅約只2.5%。
不過,在2013年9月日本能源環境會議所制定的「革新性能源環境戰略」(草案)中,就擴大引進再生能源方案而言,發電量將從2010年的1,100億度,增為2030年的3,000億度,約成長三倍;設備裝置容量將從3,100萬kW增為13,200萬kW,約成長四倍。如扣除水力發電,發電量將從2010年的250億度,增為2030年的1,900億度,約成長八倍;設備裝置容量將從900萬kW,增為10,800萬kW,約成長12倍。根據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表示,引進目標並未就此定案,隨著安倍政權的上任及核能政策由零核電轉為確認安全後重啟核電廠,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未來在進一步收集多方意見後會再做調整。
(二)再生能源推廣政策
1.收購對象
凡是可持續不斷再生之能源,皆為法定收購對象,包括;已商業化的太陽光電、風力(含小型風力)、30MW以下中小水力、地熱、生質能等產生之電能。
為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斷裝設,FIT制度原則上以收購新設設備產生之電能為主。制度開始時之既設設備產生之電能,其收購價格與期間,視設備狀況而定。
2.收購價格與收購期間
為早日實現太陽光電設備價格合理化,電能收購價格採逐年調降方式,其收購期間訂為十年。太陽光電以外之再生能源電能,在設置者不虧損且不亞於國際收購水準之前提下,設定收購價格,其收購期間,大致與設備耐用年限相同,期望藉由各種能源間之競爭,促使發電成本下降。而收購價格與收購期間,在諮詢收購價格審定委員會意見後,每年度調整。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配比標準、FIT、RPS、太陽光電、風力發電、能源政策、電力市場、制度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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