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消費券即時雨——內需市場久逢甘霖
李慧萍 (2009/05/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5期》
為儘速恢復經濟成長動能,政府決定推動發放消費券政策,以提振民間消費,維持生產及就業的穩定。為了消費券發放的執行,行政部門所研擬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業於2008年12月5日完成立法。此次全民發放消費券政策的採行,在政府施政上是首開先例,在全球也屬創舉,廣泛引起各國際媒體注意,而各縣市政府、商家等,就競相推出各式的創意促銷方案,2009年1月18日發放後即吸引民眾踴躍使用、加碼消費,掀起消費券熱潮。
消費券政策背景與規劃內容
受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美、歐、日等經濟體成長動能快速減弱,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出口,在國外需求急遽萎縮下,產業生產恐將面臨產能、員工、存貨過剩等問題,為儘速恢復經濟成長動能,政府推動發放消費券政策,提振民間消費,維持生產及就業的穩定。為發放消費券,「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業於2008年12月5日完成立法,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2009年9月30日止。
基本上,消費券的主要運作流程,大致可分為印製、發放、使用及兌付等層面(圖1)。
圖1 消費券政策的主要運作流程
1.印製
中央銀行負責印製現鈔規格、規劃防偽設計,每人3,600元的消費券,分別為面額500元者6張、200元者3張。
2.發放
發放對象主要設定為2008年12月底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至於實際上在台灣長久生活的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如外籍、中國及港澳配偶等,亦納入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則分為兩階段,兼採統一發放及個別領取,第一階段(統一發放)仿造選舉投票模式,於2009年1月18日讓符合領取資格者,在「發券所」領取。第二階段(個別領取)讓未能及時於1月18日領取者,在2009年2月7日下午至4月30日間,向指定的郵局領取(表1)。
表1 消費券政策發放對象
3.使用方式
為讓民眾在一定期間內加碼消費,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且使用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止。
4.兌付
可持消費券兌領的商家,則以具營業登記者為限。但未被排除在前述使用範圍外的項目,均允許使用消費券,只是未設有營業登記的商家,無法直接兌領,必須收受後再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或進行消費。
日本經驗
日本地域振興券是1999年時,日本政府為了刺激泡沫經濟後多次減稅仍低迷不振的民間消費活動與照顧弱勢族群,發放對象為15歲以下的小孩,以及65歲以上領老人年金的高齡者,受領者每人20,000日圓,每張面額1,000日圓,總額約發放6,194億日圓,使用期限為半年,自1999年4月1日至9月30日為止。根據日本經濟企劃廳在1999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針對9,000個領取地域振興券的家庭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地域振興券使用時間大致集中在領取後的三個月內(1999年3~5月),消費的內容依序為衣著類(32%)、食品費(29%)、家具及家庭設備(13%)與娛樂消遣及教育文化支出(12%);細項為食物或熟食(24%)、孩童服飾(16%)、鞋類(5%)、其他家電(4%)、自行車(4%)、寢具(4%)以及遊戲機(3%)等。15歲以下的兒童消費內容以孩童服飾、熟食、鞋類、自行車、遊戲機的比重較高,而65歲以上的領取者則以熟食最高(38%),其他包括外套衣服裙子、其他家電寢具以及藥品類比重皆在5%以內。另外使用的通路依序為綜合超市(27%)、中小型商店(27%)、食品超市(12%)、百貨公司(9%)等(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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