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拓展科技創業之資金渠道——談星、港、中與我國政府科投基金運作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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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政經瞭望】拓展科技創業之資金渠道——談星、港、中與我國政府科投基金運作與成效

賴逸芳  (2008/09/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9期》

過去的科技創業面對高科技、高資本的高門檻,為了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使高科技技術能夠萌芽茁壯,各國政府無不使出全力塑造一個適合孵育高新技術發展的環境,其中對於擁有技術轉化能力的科技創業的鼓勵,更是不遺餘力。

所有成功的創業活動,都是技術、資金、人才的完美結合,三者缺一不可。由於新技術的發展風險高、成本回收期間長的特性,使其在市場上不容易募集到所需資金,因而政府的介入就顯得十分重要了。而對於政府科技創業提供協助的政策工具中,本文將從最根本的資金談起。政府在這其中的角色有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直接投資,二是引導民間資金,三是融資。本文將以亞洲之星、港、中與我國為例,對於前二種類型的資金資助方式進行探討。

直接投資企業是扶植政府策略性發展產業最快速有效的方法,然而政府直接投資新創企業時面臨到許多困境包括:(1)政府投資的專業化知識是否充足?專業投資評估與配合政策投資難以兼顧;(2)政府投資資金是財政收入,因此必須站在全民的角度監督被投資公司的營運,延伸出行政干預專業經營;(3)新創企業的發展通常存在高度風險,政府在扶助產業發展的目標與投資獲利以維繫基金規模上容易陷入兩難。

因此,透過創業投資為新創企業提供資本支援和管理服務逐漸成為另一種支援企業技術創新的方式。由於創業投資是高風險和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活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配置創業資本往往面臨市場失靈問題。許多國家便開始設立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引導民間資金設立各類商業性創業投資子基金,從而促進創業資本形成,如美國「小企業股權投資計畫」(SBIC)、以色列的YOZMA基金。

這類的引導基金又分為兩大類型,一是股權投資,二是信用擔保。股權投資由政府投資創投事業,以吸引民間資金投資特定策略性產業;信用擔保則是為創投公司股權進行一定比例的擔保,減少創投投資新創事業的部分損失。

透過政府引導基金的支持,不僅把創投機構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捆綁在一起,同時為企業提供資金、管理、行銷等全方位的經營要素,使技術創業者儘快成長為企業家。引導基金在選擇支援目標時,不直接選擇專案,而是透過設定投資條件,公開遴選創業投資機構,至於這些機構接受引導基金挹注後,具體投資哪些專案,則由其從投資者的角度自行判斷和決定,引導基金不干預。投資決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市場化可以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預,並且使公部門從如何遴選專案的困境中解脫。

本文就亞洲星、港、中以及我國在科技創業資金協助上的政策工具以及運作做一比較分析。


新加坡「共同投資基金」

因應政府鼓勵高科技產業創業,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於1991年成立了經濟發展投資公司(EDB Investment Pte Ltd, EDBI),主導多項共同投資計畫,透過風險承擔之機制,共同投資新加坡境內或海外地區的高科技公司,作為鼓勵創新科技發展、協助政策推動、促進投資的方法。EDBI負責管理的共同投資基金分別為「在地潛力企業投資」(Promising Local Enterprises Investment, PLEI)、「行動商業創業」(Mobile Commerce Ventures, MCV)、「生物醫學投資」(Bio*One Capital)、「創業投資基金」(Technopreneurship Investment Fund, TIF)。

生物醫學投資中,規模最大的要算是「生物醫學投資基金」(Biomedical Sciences Investment Fund, BMSIF),始於2001年,規模達10億新幣,已策略投資超過45家新加坡境內公司。除了投資生技公司外,BMSIF尚編列2,500萬新幣,成立「生醫科學創業獎勵辦法」(BMS Innovate "N" Create, BMS INC),鼓勵當地研究人員創業,將生物醫學之研究成果產品化、商業化,經過審查通過的研究案,可獲得20~25萬新幣的創業種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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