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創意無所不在 ―從科技以及永續的觀點回顧英國政府文創產業政策
鄭哲凱 (2024/07/15) 《台經月刊第47卷第7期》
1980年代在柴契爾夫人和雷根總統的影響下,新自由主義風潮席捲英、美的文化政策,將之轉向獲利最大化。雖然新自由主義反對政府補貼,但「投資藝術創造財富」的觀念興起,政府補助藝文活動成為投資,並將文創納入產業政策,全面考慮其發展性。本研究概述政府與文創產業的關係,及分析英國的文創產業政策,在文創佐以科技、搭配ESG等議題的助攻之下,創意來自民間的英國做法,讓市場自由競爭並碰撞出想法與方案,使文創產業邁向晉升之階。
文化創意產業(以下簡稱文化產業)是過去十多年來已開發國家的重點發展項目,一般成熟國家在經濟發展後,套用Maslow的需求層次階層理論至國家上,國家的富裕滿足了人民基本的生存以及安全需求後,人民就會開始追求審美等更高層次的需求。而文創產業發展除了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新的途徑外,對於國家建立良好形象和品牌行銷也有莫大的影響。
所謂文創產業,一般主流的定義仍是遵從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所提出的看法,意即文化產業的產品即是可以任人加以解讀,能引起受眾心智反應,充滿豐富的表徵意涵,藉此達成溝通目標的文本。而文本的載體可以是歌曲、敘事、表演。根據這個定義,Hesmondhalgh再依文化產業界限的模糊性將其分類成「核心文化產業」與「周邊文化產業」。其中核心文化產業包括廣告及行銷、廣播與電視產業、電影產業、網際網路產業、音樂產業、印刷及電子出版業、影視與電玩產業;周邊文化產業則包括運動、軟體、流行、時尚旅遊業等產業。 根據英國文化、媒體及運動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的定義,創意產業的營運核心,是員工的創意、技巧,以及創作才能。此類產業能夠透過生產、利用智慧財產的過程,創造財富與工作機會,因此英國習慣以創意產業一詞來概括整個文化與創意產業,而在歐陸則仍將文化與創意產業做區隔,本文為方便說明仍一律名為文創產業。
文創運用串流、MR、生成式AI等科技,被視為是轉型的契機,2024年Allied Market Research預測,廣告與行銷產業因精準行銷,至2032年CAGR為32.5%;而疫情期間,數位化強度較高的時尚、媒體、設計產業受影響較小,惟美術館和劇院則需加強數位化轉型。
政府與文創產業的關係
雖然在歐洲歷史上對於文化與藝術該不該商品化,甚或政府該不該以產業看待之有過長時間的辯證,但其實政府補貼藝文活動的歷史非常古老,早在古希臘時期雅典公民就有資助藝文活動的義務,且戲劇演出也接受雅典政府補貼。這種政府補貼在文藝復興時期尤為蓬勃,並一路延伸至18世紀,這期間各國宮廷補貼藝術活動主要是為了彰顯其權威性與貴族地位,同時也能培養公民的美學素養,進一步激發其愛國情操,法國著名的羅浮宮便是在法國大革命後的1793年始對民眾開放參觀。工業革命後專屬於宮廷的表演藝術資產開始轉移到中產階級,而政府大量補助藝文活動的風氣並沒有改變,例如1882年成立的德國柏林愛樂交響樂團原本來就隸屬於柏林市政府,現雖改以基金會方式運作,但政府部門仍提供資金補助,柏林愛樂廳產權也歸柏林市政府,作為回報柏林愛樂樂團每年必須完成不少於30場的義務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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