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法制層面 我國再生能源交易相關法規適用之競合問題探討
李宗勳 (2020/06/09) 《台經月刊第43卷第6期》
近年來世界各國掀起一股推動能源轉型之風潮,其中尤以再生能源的發展為核心,我國亦於2009年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供經濟上誘因及合理報酬,開啟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隨著時序演進,再生能源的發展進入了「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階段,於2017年《電業法》第一階段修正確立了「綠能先行」之政策方向,有別於過往僅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統一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首先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透過直供、轉供方式售電給用戶端,同時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及交易機制,嘗試逐步往市場交易自由化之路邁進。
我國再生能源相關法規架構與規範範圍
(一)再生能源法規修訂歷程
我國再生能源法治環境,從2009年7月8日總統公布條例起,建立法律位階的規範,透過經濟部逐年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並由台電公司與設置者簽訂購售電契約,以長期、固定且合理報酬的躉購費率為誘因,促進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
其次,近年國內電力市場及綠能產業發展朝向多元化市場邁進,分別於2017年1月26日及2019年5月3日修正公布《電業法》及條例,以綠能先行之政策方向,導入綠電市場及憑證自由化交易,讓電力交易的選擇權從過往單一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的固定費率,走向再生能源發(售)電業與消費者自由買賣電力的議價費率。而經濟部逐年公告的躉購費率則扮演基礎保障者之角色,給予未選擇於電力市場交易之再生能源電能,仍可簽訂躉購契約進行售電,讓設置者能夠自由選擇售電方式(圖1)。
圖1 再生能源法規修訂歷程
(二)再生能源相關法規及運作架構
國內再生能源主要相關法規包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等,以下分述個別法規內涵及運作架構:
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本法規主要透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躉購制度以及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等規定,建構主管機關推動再生能源之主要基礎;於2019年修正施行後,以「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及「擴大全民參與」三大主軸方向,多元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之法治環境(表1)。
表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重點
2.《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後納入綠電自由交易的電能銷售方式。因此在修正後之電力市場架構下(圖2),再生能源電能採雙軌併行之機制,提供消費者購電選擇權,再生能源發電業得以從直供、轉供或躉購制度間選擇對其最有利之售電方式。
電業法、再生能源條例、躉購制度、再生能源憑證、電能自由化、綠能交易、雙軌制度、費率保障、契約範本、政策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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