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台灣離岸風場開發可行融資架構與政府擔保配套機制
黃佳慧 (2015/12/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12期》
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已對世界環境造成衝擊,近年來環境永續議題逐漸受到重視,而再生能源相較化石能源可減少碳排放對環境的衝擊,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於2015年8月3日公布更嚴格的潔淨能源計畫法案(Clean Power Plan),對於電廠碳排放減量要求提高至32%,並增加使用風能和太陽能為首的再生能源,顯示再生能源已成為發展趨勢。2015年彭博新能源金融(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統計,全球每年潔淨能源新增投資額逐年增加,2014年對於潔淨能源新增投資額約3,400億美元,較2013年增加12%,其中風力發電投資額約占29%,而離岸風電投資額約占整體風電投資額的20%。
2015年全球風能協會(GWEC)統計,至2014年年底全球離岸風電累計裝置容量為8.5GW,占全球風力發電2.3%,預估至2020年裝置量將可成長至39.9GW,年均複合增長率達28% (Global Data, 2014)。我國台灣海峽具備優良風能資源,經濟部能源局已提出國內離岸風電短中長程發展目標,規劃於2030年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4GW,初期透過示範獎勵辦法建立相關開發經驗和技術,並於2015年7月公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選定36個風場區塊,帶動離岸風電大規模開發。
歐洲離岸風場開發融資模式與資金來源
(一)傳統直接融資、專案融資
歐洲為全球最大離岸風電市場,離岸風場自1990年起開發至今,其融資模式主要可分為傳統直接融資(balance sheet financing)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兩種形式。
傳統直接融資是以公司整體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活動,以發起人或母公司現有資產及還款能力作為融資考量條件,融資期限大多屬於短中期貸款,財務槓桿比率低,自有資金占比較高,並以發起人的資產作為抵押擔保,發起人負連帶責任,因此銀行具追索權,融資風險較低。專案融資為獨立的融資計畫,以專案本身的經濟效益及未來營收作為融資考量條件,還款來源來自於專案本身未來收入現金流量,專案發起公司基於財務規劃與風險隔離,通常會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進行表外融資,並將風險分散由可控制風險或有能力承擔風險者共同承擔,融資期限多為中長期貸款,且為高負債比例(可達65~75%),通常採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進行融資,因此銀行在評估時,需針對專案計畫進行技術、風險、財務和敏感性分析等全面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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