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數位平台經濟之演進與發展潛能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數位平台經濟之演進與發展潛能

謝文喆  (2022/01/07)    《台經月刊第45卷第1期》

   人類經濟活動的型態與文明科技的發展息息相關。隨著全球網路普及率的快速躍升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的問世,人類的經濟活動也開始由實體市場轉移至線上的數位平台。

綜觀數位平台經濟發展,主要有兩種型態(1)傳統產業數位轉型,納入數位平台運用,形成新型態虛實整(Online-to-Offline)銷售模式(2)新興產業創新運用,藉由數位平台創建服務基礎,整合既有產業需求,發展與顧客關係,並透過提供顧客服務,拓展公司業務收入。無論是傳統產業數位轉型,或是新型態數位服務產業興起,對於台灣走向數位時代的目標,均有正面幫助,並將透過數位化措施,進一步帶動台灣產業經濟升級與升值。

本文將分為三個部分針對數位平台經濟產業進行研析(1)透過文獻說明數位平台經濟產業涉及相關產業別,並界定本文數位平台經濟產業的討論範疇(2)介紹數位平台經濟產業的歷史發展脈絡(3)就當前全球5GIoT基礎建設蓬勃發展境況,初步評估數位基礎建設,促進數位平台經濟發展之潛能。

 

數位平台產業範疇與概貌

根據我國行政院主計總20211月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原為「行業標準分類」),我國對行業之分類共分19大類88中類249小類522細類(1)。在既定的分類中,數位平台經濟產業並無一屬於自身之獨立分類,而是將具有數位平台經濟特性的企業,依照其終端服務產業之性質分類在既有的行業分類之下。這一種直接將數位平台經濟產業企業,直接歸類在終端產業之方式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並容易與企業本身的業務範疇有所落差。

以數位平台媒合旅客與車主的叫車平台企業並不擁有汽車本身,而媒合房客與房東的旅宿平台企業亦不經營旅館。兩者提供的皆是勞務或空間供給方與需求方的媒合服務,並不參與終端產業本身的供給與營運。而如果我們將這類型的數位平台經濟產業業者單純視為車輛與旅宿的租賃業者,結果將會是無法訂定有效的規範對其進行管理,明確訂立權利義務並保障媒合之供給者與消費者之權益。

本研究討論數位平台經濟產業,依照產業之特性,所屬企業大致具以下三點特質(1)使用數位平台作為彙整資源並與客戶進行商業互動媒介(2)主要營運項目以提供人力、資源之中介服務,並於平台提供相關協助客戶進行消費行為(3)客戶之消費模式類屬共享經濟,促進媒合客戶群相關特殊資源之共享,或是以短期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之轉移為其客戶消費行為之標的物。

若考慮此三主要特性,本研究將數位平台經濟產業之產業範疇定位為「以數位平台作為客戶商業行為與資源彙整之媒介,以工商及個人為服務對象,提供人力、資源與資訊共享服務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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