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主要國家電業停電補償制度之探討
蔡宛靜 (2024/01/15) 《台經月刊第47卷第1期》
近年因無預警之停電事件,時有造成民眾不便或企業經營損失而引起補償金額之爭議。基於電業之經營特性,各國電業皆無法保證永不停電,故對停電之補償措施設立明確條文。本文蒐整美國、英國、澳洲、日本等國外電業營業規章之停電事故補償制度,期能提供我國停電補償機制調整之參酌,於停電時間、停電頻率、市區或郊區、用戶類別等訂立更精細之補償規範。
我國近年因幾起不同規模且無預警之停電事件,造成民眾因缺電生活不便及企業或商家之經營損失,以上停電事件台電皆以「扣減電費」作為補償措施。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第三章第19條及第四章第39條,若停電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不予扣減電費,其餘停電情形皆可按照第39條補償用戶的用電權益損失,並根據停電時數來計算扣減的電費金額。然在長時間或大規模停電下,時有補償金額是否以補償民眾因缺電所造成之不便或企業(商家)之經營損失等爭議,因此,在社會發展已異於以往的情況下,此一課題需要進一步檢視停電補償制度並多詳加研析。此外,基於電業之經營特性,各國電業皆無法100%保證永不停電,故對停電之補償措施設立明確條文,故本文擬藉由對國外電業之營業規章於停電事故補償制度進行研析蒐整,探討與我國制度之差異,進而擬出未來修正之建議。
國外電業除東京電力外,停電補償門檻最少須連續停電達8小時才給予補償,且多數電業以連續停電24小時作為補償界定標準;而台電營業規章之規定,低壓用戶僅連續停電1小時或高壓用戶僅連續停電10分鐘即達補償標準。
台電之停電補償機制
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第39條載明,依據第19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外,皆按照停電時數賠償用戶停電之損失。其中,第19條包含:(1)依法令規定;(2)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3)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4)電源供應不足;(5)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以上原因所造成停電及限電時,台電皆不補償任何損失及費用。
若非以上原因所造成電力供應中斷,台電公司皆訂有電費扣減標準,其電費扣減標準以用戶類別及停電時數作為分界。其中,用戶類別可區分三大類,包含:(1)高壓及特高壓用戶;(2)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用戶;(3)包燈及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此外,上述用戶類別之停電補償係依據停電時數作為門檻,若為高壓及特高壓用戶,僅需連續停電10分鐘即可達補償門檻;而非高壓及特高壓用戶則需連續停電1小時始達補償門檻。若以高壓用戶使用二段式時間電價且其經長契約容量為200kW為例,若在夏月發生停電事故且停電連續超過2.5小時下,其基本電費為新台幣4,4720元,又依據台電營業規章其停電補償費用則按3小時計算,故其補償費用為402元(表1)。
停電補償制度、電業責任、供電安全、企業損失、電費扣減、天氣事件補償、用戶權益、停電頻率、國際比較、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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