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
朱為群、田淑英(作者分別為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與 安徽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2006/07/06) 《台經月刊第29卷第7期》
“兩稅合一”的由來
中國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存的格局是在上個世紀九○年代初期確定的。1991年4月9日在合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所得稅”)。1993年12月,在合併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和事業單位獎金稅,以及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基礎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內資企業所得稅”)。
早在1995年,中國財政部就開始著手研究“兩稅合一”問題。但是,由於當時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基本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稅制框架,而且需要通過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穩定的、有競爭力的稅收優惠來大量吸引外資投入,同時“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也需要執行一段時間後才能加以不斷修正,從而為“兩稅”合併創造基礎。因此,當時“兩稅”併軌的需要並不迫切。
隨著中國加入了WTO,中國在某些特殊市場准入方面的過渡性時間已經或即將結束,外資將進入中國更多的投資領域,如果繼續實行過多的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國的內資企業就會形成很不公平的稅制環境。
近年來,要求“兩稅合一”的呼聲不絕於耳。2006年春“兩稅合一”成為全國政協的第一號議案。足見社會各界對此的嚴重關注。目前國家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加緊起草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的草案,為200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作最後的衝刺和準備。
“兩稅”現行基本制度比較
現行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異同可以從納稅人、課稅基礎、稅率、稅收優惠和徵收管理五個方面進行簡單比較。
(一)關於納稅人的比較
“內資企業所得稅”在定義納稅人時,採用了“獨立核算”的認定標準,並規定了“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注1),即除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外,從事生產經營並符合規定的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為納稅人。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則採用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來確定納稅人,即區分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總機構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企業兩類納稅人。
(二)關於課稅基礎的比較
“兩稅”都明確規定課稅對象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且對其內涵的解釋相同,此外對於資產的稅務處理也大致相同。但在徵稅範圍、計稅收入、稅前扣除等方面都有所差別。
首先,在徵稅的空間範圍上,“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對其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無論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均應徵稅;而“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對屬於居民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徵稅,對屬於非居民企業的外國企業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徵稅。
兩稅合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內外資稅制改革、外商投資、稅率統一、產業結構、財政收入影響、稅前扣除、過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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