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研析德國能源轉型歷程、經驗與啟示
鄭雅文 (2017/05/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5期》
德國於1970年代為了應對石油危機與核能爭議,激起發展再生能源的需求。後來德國為因應氣候變遷問題,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一同成為該國能源議題的討論核心。德國於2000年發布《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ct, EEG),以躉購電價制度(FIT)刺激再生能源技術及市場的發展;2010年「能源概念」(Energy Concept)是德國能源轉型的基礎,宣告德國正式邁向再生能源的時代。迄今,德國成為能源轉型的典範,積極與各國分享能源轉型過程所累積的政策經驗及能源科技研發成果,引領全球能源發展趨勢。
我國於2008年起陸續公布「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能源發展綱領」,2016年制定的「新能源政策」宣布我國啟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本文期望藉由研析德國能源轉型歷程、經驗與成就,提供我國能源轉型及台德能源合作之參考。
第一部分將概述德國能源轉型歷程,說明德國再生能源發展的背景及主要能源轉型政策;第二部分分析德國自電業自由化及政策定調能源轉型後的能源組合、電力組合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變化趨勢;第三部分則研析德國下階段能源轉型目標與展望;最後,綜整德國能源轉型經驗、啟示及台德雙邊合作機會。
德國能源轉型歷程
德國自1998年推動電力市場自由化後,電網公平使用制度是鼓勵新電力供應者加入電力市場的關鍵,再生能源廠商因此受益。2000年德國創立的躉購電價制度進一步提供再生能源產業更優良發展環境,十年後德國發布「能源概念」,正式踏上能源轉型之路。
(一)德國能源轉型背景
1.德國電業自由化歷程
(1)歐盟發布電業自由化指令
歐盟於1990年代提出電業自由化的概念,將電力市場及天然氣市場分為競爭市場(發電與售電)及非競爭市場(輸電與配電),並規範屬非競爭市場的廠商須讓第三方使用其基礎建設。歐盟電業自由化第一步是將輸電及配電事業與發電部門分離,分離方式包含:採完全所有權分離,綜合電業須賣出輸配網絡;委託外部獨立公司營運輸配電;或者由子公司營運輸配網絡,該公司需可獨立進行重要決策等形式。
歐盟電業自由化的目標是解除供給面的限制、漸次使消費者自由選擇供應商,並要求各國提供足夠資源設置超然獨立的監管機構,授權其約束與懲罰不守法的企業,使其能要求發電商、天然氣網絡商及能源供應者提供執法者正確數據,並與其他歐盟成員的監管機構合作,共同確保電力市場的競爭力。
(2)德國正式實施電業自由化
德國自1998年的《國家能源法》(National Energy Act 1998)遵循歐盟1996年發布的指令,於1999年完成形式上的電力市場自由化。依據歐盟指令,德國設立之獨立監管機構為聯邦網絡機關(Federal Network Agency),管理德國四大高壓電網公司(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以確保電網營運效率、電網的公平使用與穩定。然而,德國各邦內客戶少於十萬人的電力與天然氣輸配公司則由區域機關(Länder)監理。
德國在實施電業自由化以前,發電、輸電與配電部門已因1935年頒布之《國家能源法》,各自形成地域性自然獨占企業(Territorial Monopolies),並可合法進行垂直整合,因此電力市場早已存在數個國營與民營企業。德國執行電業自由化後,電力交易市場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提供電力生產者與消費者價格訊號,並自2002年起發展出多元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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