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低碳能源之要角——「天然氣事業法」與天然氣事業健全發展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低碳能源之要角——「天然氣事業法」與天然氣事業健全發展

呂嘉容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以務實態度制定相關政策

天然氣為一潔淨能源,各國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全CO2減量之要求,鼓勵使CO2排放量較少之天然氣,而我國亦以務實的態度制定相關政策,以促進天然氣之使用。經濟部能源局配20056月「全國能源會議」決議擴大天然氣使用目標,200612月訂定「擴大國內天然氣使用方案」,以具體的政策行動來提高低碳的天然氣能源在國內的使用數量。然天然氣備受重視,但目前規範天然氣產業之相關法規不完備,為健全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管理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能源局已研擬「天然氣事業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俟該法案立法通過後,進一步明確規範瓦斯公司相關權利義務。

本文欲藉由「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條文內涵,來觀察立法後對於天然氣事業健全的助益,故首先介紹我國天然氣事業法源依據及產業面臨的課題,接著說明天然氣事業法之沿革與主要內容,期以天然氣事業法通過後得以匡正天然氣事業風氣,促進天然氣事業健全發展,確保公共利益。

 

我國天然氣事業管理規範及面臨課題

我國天然氣產業結構主要由上游供應商(即經LNG進口接收站以及生產業務)、中游輸氣業務及下游供氣業務所組成,目前僅台灣中油公司經營中、上游,而供氣業務則由大台北、欣欣、欣中、新海25家城鎮瓦斯公司負責。

而我國目前天然氣管理法規部分,在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天然氣生產事業大都依國營事業相關法令規範,而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範管理,法令體系仍未完備,有授權不明確之疑慮,且對於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過輕,不易收效。由於目前有關天然氣之管理法規有限,規範重點偏重在下游,即公用天然氣事業,且主要以行政命令方式管理,於位階上無法與石油產業相提並論,因此主管機關宜積極規劃完整之管理法規,以因應產業發展之需要。

然而在法令體系不完備及授權不明之下,天然氣產業存在某些課題,有待「天然氣事業法」(草案)通過,裨助於產業的健全完整,以下針對目前在管理政策及法規之不足,造成天然氣事業健全發展受阻的問題,加以說明:

(一)法令特許的「區域獨占」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17條與「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同一營業區內,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主要為了避免重複投資,造成浪費。在政府政策引導劃分,限制第二家事業進入特定區域經營相同業務的情況下,形成法令特許的「區域獨占」情形,對於天然氣市場的競爭有很大阻礙。

(二)瓦斯公司的管線裝置費用收取過高,影響天然氣普及

雖然瓦斯公司的收費單價都由經濟部能源局所核定,但在管線裝置費上,卻沒有明確的收費規範,使得用戶僅能任由瓦斯公司收取不合理費用,此亦有礙於天然氣普及,進而影響天然氣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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