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美國再生能源憑證環境效益宣告準則與綠色電力夥伴計畫介紹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美國再生能源憑證環境效益宣告準則與綠色電力夥伴計畫介紹

陳靜萱、陳彥霖  (2018/04/09)    《台經月刊第41卷第4期》

2017年美國的再生能源裝置與發電容量為全球第二名,其綠色能源與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成長迅速,尤其是自願性綠色能源市場自2007年的170億度至2016年的950億度,成長了約459%。該市場的擴大,與許多企業、公司、學校、政府單位透過自願性使用再生能源來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節能與永續發展目標有關,除此之外,更透過對外宣傳綠能之使用來達成增進企業形象、穩定公司投資風險等目的。由於再生能源憑證是全美再生能源與綠電使用的必要證明,任何因持有再生能源憑證所做出的「環境效益宣告」皆須受到規範,以避免環境效益的重複計算;此外,美國更透過由環境保護局(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所創辦的「綠色電力夥伴計畫」(Green Power Partnership),公開表揚與獎勵選擇使用綠色電力的組織,以鼓勵企業等組織自發性增加綠電的產出與使用,該計畫為全美目前最具權威性的自願性綠色電力表揚與評比機制(注1)。

台灣於2017年成立了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已開始發行再生能源憑證並進行示範交易,由於美國再生能源市場及相關制度發展地比台灣早且相對完整,對持有再生能源憑證的環境效益宣告方式與提供之範例,以及公部門辦理之綠色電力表揚與評比機制,皆值得台灣參考。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與環境效益宣告準則介紹

(一)美國再生能源憑證簡介

美國再生能源交易市場成熟且蓬勃發展,分為義務性與自願性兩種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義務性市場係指各州(部分於該州法條中)對其公用電力事業或電力零售商訂定需達成之再生能源目標(比例),稱為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自願性市場指的是用戶為達成內部再生能源使用或環境保護政策目標所採取的任何採購方式,並不同於為了達到經濟效率因素或法律所規範的再生能源目標所進行的大量再生能源批發採購行為。綠色電力用戶可藉由持有的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宣告(claim)再生能源使用量及擁有或使用其環境效益(environmental benefits)。

自願性綠色電力交易機制中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可分為電證合一(bundled)與電證分離(unbundled)兩種,差異在於再生能源電力和再生能源憑證可否分開銷售。美國對電證分離銷售的再生能源憑證需求最大的是連鎖大型企業與資訊企業,然而再生能源購買者不僅只電子資訊企業,還有其他如休士頓市、高盛集團、寶僑公司、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等。

再生能源憑證是美國用於宣告再生能源電力併網的必要證明,除了應用於各州RPS義務之證明外,也是作為用戶自願性宣告使用再生能源的依據以及範疇二(Scope 2,注2)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計算證明,並藉由電力事業管制機構所設置的再生能源追蹤系統(Tracking System),追蹤再生能源的發電、再生能源憑證及其對應的環境效益使用與交易情況。

環境保護局也表示,再生能源憑證是用戶使用相對應的再生能源電力無溫室氣體排放的證明,主要適用於範疇二的溫室氣體盤查,和溫室氣體的抵換專案有所不同;環境保護局同時也強力要求,再生能源的交易與合約中,需明確敘述再生能源憑證暨環境效益的歸屬。此外,再生能源憑證的價格無論是在義務性或是自願性市場,近年來皆隨著時間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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