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國際政經瞭望】從國際經驗論我國5G微型基地台布建策略與法規調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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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經瞭望】從國際經驗論我國5G微型基地台布建策略與法規調適初探

王以均  (2021/11/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11期》

國際5G微型基地台布建規範

5G智慧城鄉並非一蹴可幾,除仰賴大型5G基地台廣泛布建,5G微型基地台補隙工作至關重要,透過公私協力雙管齊下,有望及早實現5G商轉服務。然而,我國《電信法》、《電信管理法》及配套子法《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皆未規範5G微型基地台布建細節,且地方亦未特別立法,反之,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香港、韓國、德國及中國等地皆逐步立法,並輔以相關措施降低布建門檻,本文彙整如下。

(一)簡化布建申請程序

美國地方申請審查程序依據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18年9月發布之「聲明性裁決和第三份報告及命令」(Declaratory Ruling and Third Report and Order),及於2020年6月發布之「執行命令與法規制定通告」(Declaratory Ruling an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大幅縮短。

(二)明訂布建收費上限

美國「聲明性裁決和第三份報告及命令」規範地方政府收費上限。

(三)調整法律解釋以容許更多布建方式

美國「執行命令與法規制定通告」擬重新解釋2014年10月發布之「基礎設施命令」(Report and Order)。

(四)推動交通號誌作為布建載體

如近年日本總務省(総務省)、警察廳(警察庁)及相關政府機關推動交通號誌布建與相關研究。

(五)主動釋出公有設施或建物

新加坡電信監理機關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與電信業者建立工作小組,商議5G布建需用空間;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CA)承諾提供公有設施、建物(含外牆)布建;德國地方自治團體聯合會(Kommunalen Spitzenverbänden)與電信業者協商布建事宜形成示範協議(Mustervereinbarung);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編列預算及推動釋出公有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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