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彌爾論政府的影響
施建生 (2013/04/08) 《台經月刊第36卷第4期》
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第五篇是討論「政府的影響」,其中除了提出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任務外,還涉及賦稅的課徵問題。現在就其中對於自由放任的論述加以敘述。
一、自由放任的原則
彌爾在其所著「政治經濟學原理」最後一章中曾討論「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他大致上是主張自由放任的,但同時亦認為政府對人民的經濟生活應負有相當調節干預的任務,他認為自由(freedom)亦即自治(autonomy)只是一種固有的目的。自由放任則為實現這種目的的手段,偏離自由放任如果可以導致個人自由與責任的增加,是正當的。彌爾對於民主過度發展頗多憂慮。如果經濟活動上雇主與傭工之間的敵對關係繼續維持下去,一旦傭工獲得投票權時,則私有財產就有可能被全部消除。為了減少這種可能性,彌爾設法使勞工增加對於私有財產制度表示贊同的態度。當他思考政府行動時,想以之作為達成這種目的的手段。對於政府應負的任務,彌爾則從未主張推行計畫經濟,他認為這在理性上是不可能的。他認為主張政府干預的人應明白提出理由,「自由放任應該是一般的原則,任何背離這一原則的作法都確定是有害的,除非是為了追求重大的利益所切需。」(注1)唯其如此,若是為了重大的利益還是可以背離這一原則的。彌爾體認到不加節制的競爭巿場有時也不能增進社會的目的之達成,甚至就是經濟上的效率與成長的目的。於是他提出各種形式的政府干預行為。
二、政府功能的類別
彌爾認為政府的功能有兩種:一為「必盡的功能」(necessary function),另一為「可擇的功能」(optional function)。所謂必盡的功能是與政府概念不可分,是所有政府經常肩負,且無人會反對的功能。而可擇的功能對一些政府而言,是否應該肩負則有疑問,但這不是說政府作不作都無差異,而可隨意選擇,而是指因為由政府擔任的適當性還不到必要程度的意思。(注2)
必盡的功能首先是賦稅的課徵,俾使政府能從事促進民間契約的踐行、社會治安的維持、國防的建立、暴力與欺詐的制止等等功能。這種功能的範圍非常廣泛,不是任何一項普遍的規則可以概括的,最後我們可以提出的原則只是「不應將一些由政府干預適宜性不強的事務都包括進來。」(注3)
至於可擇的功能彌爾又將之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威性的干預」(authoritative interference),另一類是「非權威性的干預「(non- authoritative interference)。前者是強制性的,政府的干預「可以擴展到對個人自由活動的控制,可以禁止所有人作某些事,或可規定他們必須取得政府許可才能作某些事。」(注4)後者是公共服務性的,「政府不發布命令、設置罰則、強制執行……而是提供意見,宣布信息,聽由個人自行處理,或者運用自己的資財,追求一般性的利益。政府不干預,但也不會完全信任由個人去達成這些事項的目的,而會另行設立同樣機構,與之並立,追求同樣目的。」(注5)所以,社會上可同時有政府與私人設立的銀行、學校、醫院、郵局等共同為公眾謀求福利。
自由放任、政府干預、經濟自由、財富分配、稅制改革、公共財、壟斷管制、勞工權益、國民教育、社會正義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