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解析中國信託業未來五年改革發展要點
王浩(作者為安徽財經大學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2006/11/13) 《台經月刊第29卷第11期》
現有信託相關法律將進一步修改完善
中國的信託業的開端是以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出現為標誌,然而在2001年之前,唯一專門規範信託公司的法律規範就是中國人民銀行1986年4月制定並通過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條例,條例內容不過33條,作為專門處理對信託投資機構的監管條例。這時信託制度還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信託業處於無序的發展當中。2001年10月1日《信託法》正式實施。《信託法》和《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開始共同構成中國相對完整的金融法律體系。2002年信託業重新“洗牌”,目前經過重新許可登記的信託公司有59家(注1)。隨後,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與《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就是信託業界常說的“一法兩規”。
宏觀上看,目前不完備的“一法兩規”信託法律體系使信託制度的功能優勢遠遠未發揮出來,形成不了信託的核心競爭力;具體地看,目前“一法兩規”的信託法律體系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僅僅是信託投資公司,而除信託投資公司之外,比如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與商業銀行都在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其實質就是一種信託業務,儘快在部門規章的層次之上進行信託業立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2.目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搆和營業網點。這種規定強化了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控制。但信託業要成為現代金融的支柱之一,不能設立分支機搆和營業網點的規定只能是暫時的和過渡性的規定。目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都沒有此限制,長期來看,取消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搆和營業網點的限制條款將是肯定的。
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只能以私募的方式進行,這嚴重約束了信託業的發展。信託的公募與私募是二種不同的信託產品,目標客戶不同,產品的特性也不同,二種產品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未來必定放開信託的公募管道,解決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問題,終將形成較完善的信託市場。
4.目前有關信託登記的法律制度基本還是空白,只是《信託法》第10條第1款“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這麼簡單一條,並無細則。當然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中國信託公示與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完善,最終將有賴於中國民法典中物權法的建立。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於維護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物權法的出臺,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必將順勢建立。
5.完善的信託財務會計制度是信託業規範運作和對信託公司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目前中國信託業務的相關會計問題一直參考銀行的有關規定,沒有為信託公司自己專門用於信託業務的會計核算辦法和會計表格,也沒有分別記賬的強制要求,不能反應信託活動的本質屬性,也與《信託法》有關規定不相適應。具體地看,需要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信託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信託公司自身的會計核算制度。
總之,目前僅有“一法二規”是遠遠不夠的。未來五年內尚需建立、健全的信託法規應該主要有《信託業法》、《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品種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合同規範指引》、《信託投資公司風險控制制度指引》、《信託機構會計制度》等。
銀信、信證、信保的金融合作理財進一步深化
由於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金融機構本身的業務總是具有侷限性,但客戶卻不再滿足於得到單一金融服務,其需求在逐步發展,並呈現出多樣性特點。長期來看,金融機構之間的理財合作成為必然。
事實上,銀信、信證的合作自2002年的時候就已開始。銀行與信託公司的合作,在2002年下半年已經開展起來,主要表現在信託品種的發行由銀行從事代理資金收付。只不過由於合作深度不足,募集金額不多,沒有引起公眾廣泛關注。2005 年11月1起施行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兩個規章表明,中國銀行業混業經營實際上已放開。而對於長期抱怨自己的主業被蠶食的信託投資公司來說,無疑又是一次新的“打擊”。《辦法》將信託投資公司排除在外,對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信託業務的影響是必然的。但《辦法》為商業銀行開闢了一條准信託業務之路,其業務一旦開展,將直接影響到目前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市場分額,可能從根本上致使信託投資公司的資金信託業務萎縮。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銀信之間的合作必將進一步向縱深發展。在通常的銀信合作模式上,目前的業務合作模式將推進到銀信間資本合作模式,銀信之間也終將建立戰略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進入股權合作時代。
2003年初信託公司與券商的理財合作開始出現。最初這種合作是以信託公司名義發行集合資金信託品種,然後資金交券商實際運作。“魯信2003年第一期證券投資信託計畫”是由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作推出的全國第一種“證信合作”創新證券投資信託產品。證券業與信託業的合作,最重要的動力在於雙方優勢互補。證券公司具有人才優勢、技術優勢、客戶優勢和網點優勢,信託公司制度優勢獨特、業務範圍廣、市場需求增長迅速。未來幾年的信證合作將主要表現在業務合作全面化和縱深化方面。比如證券公司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資料庫,協助信託公司在信託產品證券化、年金信託管理、證券投資組合構建等方面開發適合各種投資者需求風格的產品。在公司改制、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仲介業務方面,在管理層收購(MBO)信託、員工持股計畫(ESOP)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業務等多項新興信託業務方面,雙方都將加大合作。
2005年3月,規模為1.7億元的“中國財產再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股權收益權財產信託優先信託權益投資計畫”在上海發售。這是繼“中國人壽再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股權信託受益權轉讓投資計畫”之後的第二例信保合作案例。這兩個案例意味著在業已實現銀信合作、證信合作基礎上,信託公司開始切入保險領域。雖然中國的信託和保險業都處於起步階段,保險和信託業務的開展還受制於政策法規、市場環境及投資理念等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保險法》對保險資金投資管道以及業務創新方面還有種種限制,使得這種合作也還存在許多障礙。 但隨著相關管制的逐步放鬆及金融創新的日益深入,信保合作的條件將趨於成熟,保險信託產品也將獲得長足的發展空間。信託投資公司與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保險信託產品的設計開發都將進一步得到深化。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場快速發展
中國政府自2004年宏觀調控和一系列緊縮銀根的舉動,使中國房地產開發融資門檻一再加高,為解決自身的資金困難,尋求新的融資管道已被眾多開發商擺在首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也由此受到格外關注。相關資料顯示(注2),在市場經濟體系完善的經濟體中,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通常40%是房地產基金,40%是私募基金,包括私人投資或者企業之間的投資,剩下20%是銀行貸款。REITs通過集合社會散資金,不僅可以解決房地產公司外部融資管道單一和融資難的問題,促進房地產業資金結構的優化,並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房地產投資和收益分配提供了現實途徑,是房地產業發展一條較好的融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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