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循環經濟與台灣廢棄物法規之現況探討
楊舜堯 (2019/06/06) 《台經月刊第42卷第6期》
循環經濟為近年的熱門議題,其強調由過去「開採、製造、使用、丟棄」的線性模式,轉變為「資源可持續回復與再生」之循環模式,目前推動循環經濟較活躍的國家包含:荷蘭、德國、丹麥、中國及日本等。台灣90%以上之能源、肥料、飼料與60%以上之食物由進口輸入(黃育徵,2017),為高度仰賴進口國家,若發展循環經濟將廢棄物轉換為可利用資源,能減少台灣對進口原物料之需求、產生經濟價值,同時降低環境危害。因此,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的就職演說中,表示將循環經濟列為「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之一正式推動,各政府單位也陸續提出發展循環經濟政策,如經濟部成立「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與農委會推動「農業循環經濟」等,推動我國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的思維包含源頭製造之重新設計、延長產品壽命以及回收再利用等概念,由於涉及廢棄物再利用議題,執行上必須考慮到廢棄物處理與汙染防治等問題,因此除了政策推動,亦須有相關法令依據,以促使廢棄物能有效轉換為有價值資源達到循環之目標。目前國際上為推動循環經濟政策而制定專法的國家,包括德國的《循環經濟法》與日本的《循環型社會促進法》,與台灣目前分別推動之《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架構略有不同。本文將參考前述國家之法規架構,並與我國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回收相關之法規進行比較及探討。
德國循環經濟法規架構
德國是歐洲最早提出「循環經濟」一詞的國家,其最早在1972年頒布第一部有關廢棄物處理法律《廢棄物處理法》(Abfallbeseitigungsgesetz-AbfG),後續德國思考應從源頭控管廢棄物生成,於是逐漸衍生出循環經濟的概念,並在1994年公布《循環經濟與廢棄物法》(Kreislaufwirtschaft und Abfallgesetz- Krw-/AbfG),到現在法規已演變為《促進循環經濟與廢棄物友善環境管理法》(Gesetz zur Förderung der Kreislaufwirtschaft und Sicherung der umweltverträglichen Bewirtschaftung von Abfällen),簡稱為《循環經濟法》(Kreislaufwirtschaftsgesetz- KrWG)。
德國管理廢棄物的法規是以《環境責任法》(UmweltHG)作為法規架構基礎,架構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圖1),第一部分為《循環經濟法》、《廢棄物處理查核條例》、《廢棄物處理企業條例》及《歐盟廢棄物目錄條例》等一般通則性法規,第二部分則以《循環經濟法》為主軸,往下分為管理不同廢棄物之專法、廢棄物處理法規以及廢棄物運輸法規(環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2018)。在廢棄物專法的部分,德國依據國內廢棄物性質,分為城市廢棄物、廢油、報廢車輛及生物廢棄物等,再以此制定專法如《城市廢棄物條例》、《廢油條例》、《報廢車輛條例》,以及《生物廢棄物條例》與《動物副產物清除實施條例》等不同法規。此外,德國為歐盟成員國之一,基於「歐盟法優先適用效力」(Anwendungsvorrang)中歐盟法優先於會員國法之原則(陳麗娟,2016),德國的廢棄物法規內也包含歐盟所公布之法令,如《歐盟廢棄物目錄條例》等,作為相關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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