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從英、日地方治理能力評鑑機制探討我國推動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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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從英、日地方治理能力評鑑機制探討我國推動之可行性

洪毓甡  (2008/05/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5期》

英國、日本推行地方治理能力評鑑機制現況之探討

(一) 英國

1.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推行歷程

1972年「地方政府法」制訂以來,地方政府公共服務一直為英國政府相當重視的議題。為改善地方公共服務效率,1980年代柴契爾保守黨推行由中央政府主導的評鑑制度,1992年梅傑首相進一步制定地方憲章,並由審計委員會以績效指標(PIs)每年對地方政府服務績效表現進行評鑑。1997年工黨執政之後,英國推行「最佳價值」評鑑方案,將原有的績效指標(PIs)改由最佳價值指標(BVPIs)取代(日本行政評價研究會,2000)。為使評鑑面向更趨完備,2002年英國進一步推行全面績效評鑑(CPA),使機關運作效能、服務與績效產出都能涵括於評鑑體系當中。

2.法源依據

英國政府於2001年提出「強勢領導—有品質的公共服務」白皮書之後,隨即於2002年全面性的推行「全面績效評鑑」,並由審計委員會每年對各地方政府的績效進行評斷。為配合全面績效評鑑的推行,各地方政府需成立相關之權責單位進行績效評估,並向審計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3.評鑑內容兼顧機關內部運作效率與績效表現

依據評鑑對象的不同,全面績效評鑑可分為「一級制地方政府與縣議會評鑑」、「區議會評鑑」、「消防與救助機關評鑑」三種模式,三種模式的評鑑面向相同,僅作法、架構不同。以施行最為普遍的「一級制地方政府與縣議會評鑑」的模式為例,評鑑的面向包括:「組織評鑑」、「資源使用評鑑」、「服務評鑑」、「方向性評鑑」(詳圖1),其中「組織評鑑」用以評鑑地方政府機關在企圖心、優先發展策略、能力、內部績效管理及成就等五部分表現。「資源使用評鑑」則評鑑地方政府於財務報告、財務管理、財務信用、內部控制、經費效益的效能。「服務評鑑」則評鑑地方政府的施政績效表現,評鑑面向包含:地方政府第一級服務(如與兒童、青年相關業務、成人社會服務)以及第二級服務(如住宅、環境、文化、福利、消防等)。「方向性評鑑」乃由審計委員會評鑑地方政府一年以來的改善結果,評鑑內容包括:地方政府改進工作的具體證據以及投資效益與服務品質是否同時改進(Audit Commission, 2007;徐長河等,2007)。由上述資料可知,英國全面績效評鑑內容同時包含了機關內部運作效率與績效表現結果。


1  全面績效評鑑面向架構圖

 

4.全國共同性指標與地方個別性指標並存的評鑑方式

由於現行的全面績效評鑑當中,除了包含對地方政府組織運作、財務運作效能的評鑑之外,同時也保留英國自1999年以來所推行的最佳價值指標。而最佳價值指標雖是政府與審計委員會、地方政府協會,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在考量經濟性、效率性、效能性的前提下於每年(會計年度)擬定。但是地方政府也可依據需求,設定該地區使用的最佳價值地方指標(Local PI)。因此,現行的評鑑體系存在全國共同性指標與地方個別性指標並存運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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