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自由貿易協定與環境
何振生 (2006/06/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6期》
背景說明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環境議題最近變成更為重要,國家簽訂FTAs包括鼓勵環境保護措施,FTAs之間差異在於環境保護措施的範圍廣泛程度。基本上,我們能夠分類FTAs成為二組,第一組包括美國的FTAs,第二組是沒有美國參加所組成的FTAs,第一組較第二組有更為廣泛環境保護措施。下列各段我們將討論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及各種FTAs對於環境主題的觀點。
WTO對於貿易與環境的觀點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認知貿易與環境間關係的重要性,1994年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陳述當會員進行貿易時,他們應該尋求保護及保存環境。設立WTO之後,WTO成立貿易暨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CTE主要目的是研究貿易與環境間之關係。基本上,WTO相信必須集中於貿易議題,WTO並不是一個設定環境標準的環境機構,加上WTO不想影響國家或國際環境政策,WTO將研究環境政策對於貿易衝擊,以及貿易議題對於環境衝擊結果所造成問題(WTO 2006)。
一個涉及貿易與環境情況的例子是:當一個國家指稱另一國家的貿易損害環境,控訴國家能夠採取保護環境措施,但是該措施必須適用於所有國內及進口產品。WTO非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必須適用於這個案件,如此WTO非歧視原則與需要保護環境貿易措施之間就沒有衝突(WTO 2006)。
在2001年WTO杜哈部長會議期間,部長們開始新回合的WTO貿易談判稱為: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為展示WTO關心有關貿易與環境議題,部長宣言中有一節針對此題目。(1)在宣言第31條,部長們同意談判現行WTO規則及多邊環境協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間之關係;(2)部長們要求談判MEA秘書處及相關WTO委員會之間交換資訊程序;(3)部長們支持談判減少或剔除環境貨物及服務關稅及非關稅障礙。在第32條,部長們指示WTO's CTE致力於三項任務:(1)CTE應該檢查環境措施對於市場進入的影響;(2)CTE應該研究WTO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定關於貿易與環境部分;(3)CTE應該分析環境目的之標示規定。在第32條,部長們強調貿易和環境領域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對於未開發國家的重要性。加上,部長們鼓勵欲執行全國性環境檢視的WTO會員分享經驗(WTO 2006a)。
自由貿易協定(FTA)、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美國貿易法、杜哈回合、環境條款、貿易與環境、非歧視原則、WTO環境議題、多邊環境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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